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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获取与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2009-08-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目的

  及时获取、识别、传达和更新适用于集团公司的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他应遵守的要求,并为集团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与合规性评价提供法律依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要求的识别、获取、传达和更新。

  3  职责

  3.1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为本程序主责部门。负责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的识别、获取、传递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合规性评价工作。

  3.2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施工技术标准、工法、规范及工程质量检验的规范和标准的获取、识别和确认。

  3.3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识别、获取工程项目工程项目需用的国家和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标准和其他应遵守要求,并编制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的清单。

  3.4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专业编制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清单。

  4  工作程序  

  4.1获取途径

  a) 国家、省(市)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业部委的管理部门;

  b) 出版社、书店、图书馆和上网;

  c) 订阅报刊、杂志和购买有关书籍;

  d) 顾客及相关方处。

  4.2识别与获取

  4.2.1  集团公司安质处、工程技术部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人员负责与国家各部委和省、市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识别和获取与集团公司办公、施工生产和服务活动有关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程及其他相关文件,针对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安全风险,确定所涉及的条款,并建立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清单。

  4.2.2  集团公司、分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识别并获取与本部门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

  4.2.3  对于集团公司安质处、工程技术部已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直接索取。并建立各单位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2.4  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识别和收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收集的渠道可以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顾客处以及集团公司。识别应针对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安全风险,明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具体应用条款、指标。

  4.2.5  应通过投标书、合同、协议及其它途径识别汇总各级负责人代表企业向顾客与其它相关方作出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承诺,作为其他应遵守的要求,纳入合规性评价。

  4.3适用性评价

  4.3.1  集团公司安质处、工程技术部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后,应对法律法规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各项目经理部应对工程所涉及的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4.3.2  适用性评价的依据是:集团公司实际情况、识别出的环境因素清单、危险源清单、建筑业特点、相关方要求、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4.4   管理和执行

  4.4.1  清单登记及发放集团公司识别的法律法规由集团公司和技术部进行评价后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和技术部编制《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要求清单》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放到相关部门、单位。

  4.4.2  集团公司各单位在识别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时,以及在对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控制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

  4.4.3  集团公司各单位办公、施工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按照《产品监视和测量程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程序》对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合规性评价。

  4.6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要求的更新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安质处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有效性的确认,对已失效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必须在“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的相应位置中进行更新、失效及其日期的标识,更改的清单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到相关部门、单位、各项目经理部。

  4.7对过期或作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按《文件控制程序》进行处置。

  4.8各单位根据自身要求进行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要求的培训,具体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4.9合规性评价的具体要求执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监视和测量程序》。

  5  相关文件

  5.1《协商、沟通与信息交流控制程序》  QB/CTCE-MP-10

  5.2《文件控制程序》  QB/CTCE-MP-01

  5.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监视和测量程序》  QB/CTCE-MP-23

  6  记录

  6.1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J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