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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的管理程序

2009-08-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1.目的/ Purpose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或减少危险作业中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Scope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作业的管理。

  3.术语/ Technology Term

  3.1危险作业: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在本公司范围内包括:

  3.1.1动火作业: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等明火作业以及仓库、化学品暂存区等易燃易爆场所金属打磨作业;

  3.1.2高处作业:在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处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

  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1.3易燃物包装容器的焊割作业

  3.1.4大型货物的起吊运输作业

  3.1.5其他危险作业

  3.2特别危险作业:指含两个或以上危险作业项目的危险作业,如高处动火作业等;

  4. 职责/ Responsibility

  4.1 EHS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4.2危险作业的执行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现场监护并承担危险作业的责任;

  4.3 危险作业的申请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现场的监督并有权处理执行部门的违规行为;

  5.规定/ Stipulations

  5.1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危险作业的申请部门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和执行部门会签后(包括承包部门、个人)报公司EHS部门批准,外来施工部门的危险作业申请由本公司项目负责人申请。特别危险作业需报EHS主管批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部门、执行部门、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5.2如情况特别紧急(仅限应急或抢险)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经过现场最高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执行,执行部门在作业完毕补办手续;现场最高负责人需在补办的《危险作业申请表》签字确认。

  5.3危险作业的执行部门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EHS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EHS主管批准。

  5.4危险作业执行人、监护人由危险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5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由执行部门负责人将《危险作业申请表》交予执行者作为危险作业指令,并将《危险作业申请表》防止作业现场,以备核查。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5.6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监护人不得离开监护现场,确需离开现场,执行人须停止作业。

  5.7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并检查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5.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9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审批部门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10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任何人均有权停止其作业。

  5.11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危险作业申请表》交还执行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