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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2009-08-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目的

  为了对集团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使监视和测量设备始终处于控制状态,确保在用设备满足规定使用要求,以确保工程产品质量与施工过程满足合同、法律法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环保和健康安全监控仪器的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对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负责。

  3.2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3.2.1  工程技术部是集团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环保和健康安全监控仪器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监视和测量设备、环保和健康安全监控仪器的管理和控制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3.2.2  指导直属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筹建和审核认证工作,审核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方案,指导试验检测工作;组织集团公司、分公司中心试验室资质升级。

  3.2.3  组织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及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

  3.3 分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管理和控制工作,负责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试验室筹建和审核认证工作, 拟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方案,指导试验检测工作。

  3.4 项目经理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定期检定与校准、日常维护和控制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与配置

  4.1.1  集团公司、分公司应配备与资质等级相匹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4.1.2  监视和测量设备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按批准的申购计划采购,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4.1.3  新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使用单位(或部门)、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验收,并予以记录。

  a) 外观检查: 开箱检验,查看外观;

  b) 质量检验: 性能检验,就位调试。

  4.1.4  当工程合同规定或顾客要求考察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资料,以验证其能力时,有关部门应予以合作。

  4.2监视和测量设备进场时,应按有关规定验收,评价其能力,并形成记录。

  4.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

  4.3.1监视和测量设备按国家有关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并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校准。

  a) 强制检定类,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周期送具备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b) 周期检定类,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国技监局1999年第6号)的规定周期检验;

  c) 一次检定类,采购时验证产品生产合格证,使用中失准后报废。

  4.3.2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不得使用。到期因故未能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进行隔离或临时封存,防止流入生产经营过程,并在相关档案资料中记录。

  4.3.3对暂无检定规程的专用设备,应根据测量器具的稳定性、用途、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对准确度要求,自行制定校准规程,进行校准。校准规程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4.3.4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向公司工程技术部提报有关计量报表。分公司、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每年12月底前向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提报有关计量报表。

  4.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4.4.1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建立集团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总台账和明细台帐,掌握分布情况。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建立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各类原始资料和设备履历档案由使用单位保管,并做到完整有效。原始资料和设备履历档案以及运行记录,在监视和测量设备调配时,应随设备一同转移。

  4.4.2检验、试验、测量、校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4.3主要仪器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确保按规程操作。

  4.4.4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前应由操作人员自检,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4.4.5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或超检测周期设备应立刻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标识,并按本程序4.2条款送检。对该设备检测的结果应进行复测,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审。

  4.4.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要建立设备运转记录。

  4.4.7搬运、装卸时要妥善包装。运输中对易损或精密仪器设备要采取防震、防潮、防压等措施。发生意外碰撞、损坏等应做好记录。

  4.4.8设备做到分类存放,标识准确,环境良好。

  4.4.9对外租、外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按本程序4.1、4.2条款执行。

  4.4.10  涉及放射性的核子密度湿度仪等仪器,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4.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标识

  4.5.1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均应加以明显标识,标识分为合格证、准用证、限用证、停用证。

  4.5.1.1 合格证:绿色。检定(校准)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4.5.1.2 准用证:黄色。自校、比对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不需要检定、校准,功能正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4.5.1.3 限用证:橙色。具有多功能和多量程的仪器,经证实能在一种或多种功能量程内正常使用;降级使用的测量监视和测量设备;

  4.5.1.4 停用证:红色。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适用停用证:

  a)已损坏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b)经核实(包括自检、自校)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c)超过检定周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d)暂时封存不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4.5.2停用设备启用时,按本程序4.2条款送检。

  5  相关文件

  5.1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5.2集团公司《核子密度湿度仪管理办法》

  5.3集团公司《工程试验管理办法》

  5.4集团公司《计量器具操作及安全规程》

  5.5《生产过程控制程序》QB/ZTSJ-CX-15

  5.6《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QB/ZTSJ-CX-16

  5.7《记录控制程序》  QB/ZTSJ-CX-02

  6  质量记录

  6.1监视和测量设备入库/进场验收记录 J18-1

  6.2监视和测量设备总台帐  J18-2

  6.3监视和测量设备明细台帐J18-3

  6.4监视和测量设备年度检定计划及完成情况 J18-4

  6.5监视和测量设备维修记录J18-5

  6.6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封存申请表J18-6

  6.7主要监视和测量设备配备能力考核表J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