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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2009-10-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1.目的

  将工程施工中电对人的伤害或设备财产的损失风险降至可容许的程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路桥工程施工现场及临时建筑物的安全用电控制。

  3.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通用用电制度。

  3.2分公司机材部负责具体的用电细则的编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部的用电安全。

  3.3项目部负责具体的施工、生活和办公用电安全管理

  4.参考文件

  4.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定》(GB3787-1993)

  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具体内容

  5.1 基本要求

  5.1.1 各分公司要具有专业知识的机电工程师负责本单位的施工用电技术管理工作。

  5.1.2 各项目部对施工用电的安装要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报分公司机材审核并经公司电气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按设计要求组织线路施工并按规定用电。    

  5.1.3 施工用电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制;临时用电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4 临时施工、生产、办公及生活用电必须实现完善的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各类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漏一闸”,禁止“一漏多闸”、“以漏代闸”。

  5.1.5 变电房应采用混凝土结构或砖墙混合结构,严禁使用易燃材料搭设变电房,推荐使用箱式变压器变电房。

  5.1.6 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电工必须做好值班检查记录。

  5.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挡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用电技术交底资料,电工安装、检查、维修记录。

  5.2办公室生活用电

  5.2.1临时办公、生活建筑物实行“一房一漏一闸”;电线截面直径要大于设计最大用电量容许直径的20%。

  5.2.2 临时办公、生活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棚电气安装规范和技术管理规程设置用电设施及布设线路。

  5.2.3 临建工棚内的电线要套上合格的套管或线盒,室内电灯线要距离地板2米,不准将花线打结。不准在室内乱拉电线。

  5.2.4 建筑工棚内使用的电器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生产厂址和电话号码。禁止使用伪劣的电器插头、拉线开关及保险装置或带花线的插座拖板。熔断开关的保险丝直径必须与线路最大容许电流量相匹配,禁止使用铜线、铁线、铝线做保险丝。

  5.2.5 工棚内照明禁止使用超过60W灯泡和碘钨灯(生产场所工作灯除外),日光灯与可燃物的间隔不得小于10CM。白炽灯泡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5.2.6 禁止在工棚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禁止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电饭锅、电炒锅。

  5.2.7工棚式仓库内不准使用日光灯、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5.2.8 工棚内禁止使用分火插头、床头开关,严禁在灯头内直接接电线或直接用电线接插头。禁止在线路中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家电设备,使用空调等设备需项目部许可并在配电计算书中明确。

  5.2.9 要定期检查和检测电气线路,如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以防止线路超负荷或接触不良发生电气火灾事故。

  5.2.10 严禁使用长明灯,人离要关灯。

  5.2.11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 预制场、各类拌和设备、配电柜自备发电机

  5.3.1 TN系统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总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5.3.2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要求。

  5.3.3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的可见分断点。

  5.3.4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匝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所有电路故障应由专职电工来排除。

  5.3.5搅拌站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装置。

  5.3.6发电机组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机房内,其基础应平整坚实,必要时应设置在混凝土基座上。机房内配备消防设备;发电机组要有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人员接触线路和旋转装置。

  5.3.7发电机应设接地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对接地电阻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电机连接配电盘,及通向所有配电设备的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线牢固。

  5.3.8施工单位的发电机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5.3.9发电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3.10发电机供电时,发电机工人必须通知当班操作人员后,方能供电。在送电期间,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5.3.11严禁在设备运转时进行调整和维修。

  5.3.12停机下班,必须切断电源。

  5.4 桥梁施工、路面施工、钢筋加工、电焊作业

  5.4.1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按国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的规定,根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类别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加设漏电保护器。

  5.4.2井内、井上搭设的抽水机台座(架)必须安装牢靠,电路应使用防水胶线,防止漏电。

  5.4.3正、反循环钻机及潜水钻机使用的电缆线要定期检查,接头必须绑扎牢固,确保不透水、不漏电,对经常处于水、泥浆浸泡处应架空搭设。挪移钻机时,不得挤压电缆线及风水管路。

  5.4.4 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5.4.5 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5.4.6 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5.4.7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5.4.8 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5.4.9 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5.4.10 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设有专人管理。变压器的设计安装方案必须报电气工程师审批,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三相平衡。

  5.4.11 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备有灭火器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5.4.12使用高温灯具,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品不得小于50CM。

  5.4.13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5.4.14 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

  5.4.15 电器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不准超负荷作业。

  5.4.16 电焊机需有专用配电箱,实现漏电、过载、空载保护,电焊机的进线距配电箱不得大于5m,工作出线距电焊机不得大于30m。

  5.4.17对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匝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6.程序流程图:

  无

  7.记录

  记录按程序文件:(QP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2-5)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3-1)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MP8.5-1)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表格记录。

  8.附录

  《电气安全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