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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程序

2010-01-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做好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权责

  3.1后勤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事故部门对已经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定义(无)

  5.作业内容

  5.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5.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总经理。

  5.1.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主任、经理、后勤部,发生重伤事故除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外, OHSAS推行委员会,并在24小时内报告总经理办公室;发生伤亡事故,处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5.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与响应管理程序要求,开展求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5.1.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义务消防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等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

  5.1.5当公司员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后勤部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总经理。
5.2事故调查

  5.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后勤部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5.2.2重伤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OHSAS推行委员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5.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十五条发布,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5.2.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生产、安全、设备、技术、OHSAS推行委员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天内写出“事故报告书”

  5.2..5后勤部负责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管理者代表、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5.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5.2.6.1组长由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5.2.6.2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5.2.6.3范围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5.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5.2.7.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5.2.7.2确定事故责任者。

  5.2.7.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建议。

  5.2.7.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8事故部门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3事故处理

  5.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后勤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5.3.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部门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OHSAS推行委员会等有关负责人。

  5.3.3事故处理应以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为原则。

  5.3.4公司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至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各部门,以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

  5.3.5.1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5.2.5.2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应手续。

  5.2.5.3公司OHSAS推行委员会有权监督检查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6.表单说明(无)

  7.参考文件(无)

  8.附件/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