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
对记录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查阅、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提供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和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质量体系与ICTI体系所有相关的记录控制.
3.责任:
3.1管理者代表负责确保本程序完善、正确、持续地运行.
3.2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各记录表格的拟制.文控中心负责审定和编号。
3.3各部门负责将有关记录收集、编目、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
4.名词解释:
记录: 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
5.程序:
5.1记录:
5.1.1 记录包括产品记录和体系运行记录.
5.1.2 产品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5.1.2.1产品的检验和试验报告.
5.1.2.2不合格产品及其处理记录.
5.1.3体系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3.1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
5.1.3.2供应商的批准记录以及评定其表现的记录.
5.1.3.3过程控制和纠正措施记录.
5.1.3.4试验设备和仪器的校准记录.
5.1.3.5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记录.
5.1.3.6合同评审资料
5.2《记录清单》的拟制:
5.2.1文控中心拟制《记录清单》.
5.2.2《记录清单》说明保存部门、记录名称、记录编号、日期、保存期限等资料标识.
5.3记录的填写:
5.3.1记录的填写必须字体端正、清楚易辨认、真实有效。
5.4记录的收集:
5.4.1各部门按《记录清单》进行记录的收集.
5.4.2记录收集后必须妥善归档和保管,确保无遗漏或损坏.
5.5记录的编目和归档:
5.5.1记录装订后应易于查找.
5.5.2每个文件可加上贴纸标明所存的记录类别和范围.
5.5.3记录可分类以其编码形式归档.
5.6记录的查阅:
5.6.1查阅记录应经相关人员的同意.
5.6.2当合同要求时,在商定期内记录可提供给客户或其代表评估时查阅.
5.6.3查阅人应保护好记录,不得作任何标记,不得损坏记录.
5.6.4查阅后应交还.
5.7记录的贮存和保管:
5.7.1记录应存放于安全适宜的环境,以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
5.7.2记录的保存期限按《记录清单》要求进行,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定为一年.
5.7.3记录超过一定数量时,可用适当的用具装订起来集中存放(如包扎),但应加以标识.
5.8记录的处理:
当记录已过规定的保存期限,经部门经理/主任/主管同意后,保存部门对其可进行销毁.
6.支持文件
《记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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