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海发电一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有关规定,提南海电厂(以下简称公司)处置基建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项目经理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综合、人力资源部、安监部、工程处、、物资部、计划经营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组成。项目应急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国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本公司的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接受地方政府及南海发电一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三)接受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对突发事件抢险与应急处理有效资源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组织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五)指挥、协调公司应急准备、应急相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发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七)通报突发事件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八)发生突发事件后,负责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对突发事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认真分析,制订反突发事件措施计划,通报公司各单位吸取教训,防止突发事件重复发生。
第三条 项目部应急管理委员会设在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处理项目基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三)协调、联络各参建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和部门;
(三)负责汇总、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进行工作汇报。项目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
(四)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为
第四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成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并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第三章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应成立或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并保证必要的物资储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抢险演习,保证应急抢险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反应快、有效。
第六条 基建现场发生事故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主要领导立即赶到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抢险和救援,同时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华电国际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并视情况请求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项目系统外特大生产事故时,项目部要坚决服从地方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八条 为保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第九条 项目部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培训,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条 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常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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