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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处理程序

2010-06-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目的

  通过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控制,识别和消除其发生根源,采取措施,减少影响,预防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事故、事件过程的控制与改进。

  3职责

  3.1 集团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对本程序负责。

  3.2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为主责部门。负责各类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登记、定性、定责和统计管理;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各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分析处理报告的审查批复结案;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工程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收集质量、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制定综合预防措施。

  3.3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处理,参与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整改措施。

  3.4 分公司/各项目经理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负责本单位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4工作程序

  4.1 事故、事件分类、等级划分:

  事故:分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根据集团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事件:即事故苗头。

  4.2 事故、事件源

  4.2.1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报告。

  4.2.2  过程监视和测量中发现的信息;

  4.2.3  内部审核发布的不符合项报告。

  4.2.4  外审发布的不符合项报告。

  4.3 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

  4.3.1  事故、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保护好事故、事件现场,立即采取抢救、抢险等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降低或减少事故、事件影响程度。

  4.3.2  事故、事件责任单位为抢救人员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识,或采取绘图、

  拍照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确保事故原因调查的客观性。

  4.3.3  事故、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作好善后组织工作,并立即将信息传递至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工程技术部及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负责保存记录。

  4.4 事故、事件的处理

  4.4.1  事故处理必须遵守的原则

  a)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b) 依法处理的原则;

  c) “四不放过”的原则。

  4.4.2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集团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及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4.4.3  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等,必须立即用快速办法于10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集团公司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凡各单位、各部门管内施工生产区域、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铁路行车事故,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登记、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4.4.4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同时报告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通报设计单位(涉及设计问题时)。发生重大事故,还必须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劳动监察(如有人员死亡)等部门报告。同时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尽可能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4.4.5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在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登记、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4.4.6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接到事故责任单位报告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按照事故处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确认是否采取更进一步的处置方案措施,调查处理报告须按规定权限上报批复结案并保存记录。

  4.4.7  一般事故/事件由责任单位按照事故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形成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备案。

  4.5 纠正措施及验证

  4.5.1  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制定纠正措施,责任单位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纠正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门对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4.5.2  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分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制定纠正措施,并负责跟踪措施实施情况,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验证实施效果。

  4.5.3  生产过程监视、测量发现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应及时予以纠正,认真分析原因,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须采取纠正措施的,技术部门制定措施,同级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证。

  4.5.4  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核发现的事件,受审核方应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组织跟踪验证。

  4.6 预防措施

  4.6.1  在对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影响程度的评价基础上,确定预防措施。

  4.6.2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职工健康安全重大事故、环境污染大事故的预防措施,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负责实施,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确认;

  4.6.3  一般事故、事件预防措施,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同级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效果检查确认。

  4.7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评审及文件修改

  4.7.1  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在实施前通过风险评价进行评审。

  4.7.2  因纠正或预防措施效果而需修改有关文件时,按《文件控制程序》进行修改。

  5相关文件

  5.1《文件控制程序》  QB/ZTSJ-CX-01

  5.2《记录控制程序》  QB/ZTSJ-CX-02

  5.3《内部审核管理程序》 QB/ZTSJ-CX-07

  5.4《管理评审工作程序》 QB/ZTSJ-CX-08

  5.5《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QB/ZTSJ-CX-15

  5.6《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QB/ZTSJ-CX-16

  5.7《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QB/ZTSJ-CX-21

  5.8《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QB/ZTSJ-CX-22 

  5.9《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5.10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6记录

  6.1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伤亡事故报告登记簿J20-1 

  6.2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