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的控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为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2 各基层单位、项目部负责所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租赁公司负责大型特种车辆的日常管理。
3.3 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有权依照《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交通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的安全状况,管理、使用情况随时检查纠正。
3.4 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对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公司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公安保卫工作的副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兼任,委员由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公安处长和公司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兼任。日常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负责。
4.1.2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成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并指定一部门设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 管理职责
4.2.1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是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对公司所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对公司内驾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内部准驾手续,参与车辆交通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4.2.2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指定一部门为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培训、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4.3 机动车辆管理
4.3.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均由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负责安全管理。各基层单位、项目部应如实将所属机动车辆按要求上报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
4.3.2凡公司所属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落籍,不准公车落个人车籍和非本企业单位车籍。
4.3.3机动车辆更新、报废处理应及时履行手续,严禁售出机动车辆不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4.3.4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本单位实际情况办理机动车辆保险。
4.4 机动车辆使用
4.4.1各单位所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有正式号牌、检验合格、各种手续齐全。
4.4.2各单位应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机动车辆使用制度、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4.4.3使用车辆必须执行“通检”和“三检”制度,驾驶人员和车辆单位要定期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不准许使用安全机件不合格的车辆。
4.4.4各单位应建立节假日用车管理制度,长假期间,除值班、生产(施工)、经营用车外,其他车辆全部封存。
4.5 机动车辆保管
4.5.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本着相对集中保管停放的原则,驾驶人员是机动车辆保管的第一责任人,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保管应注意防火、防盗、防损坏。各单位应制订明确责任的保管制度,禁止驾驶人员将机动车辆随意停放、私自交给他人保管。
4.6 机动车辆行驶要求
4.6.1所有管理使用的机动车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行使,任何情况下和路况下,严禁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4.6.2施工生产作业使用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遵守电力安全生产规程的有关程序,特种作业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操作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并按时参加年度审验。
4.6.3机动车辆行驶,带车负责人必须负责监督安全行车,对有违法违纪驾驶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
4.6.4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车辆超速、超员(载)、强超、强会、越线行驶。驾驶人员在不同道路、不同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对车辆行驶的限制规定。
4.6.5事故抢修、灾害天气、冬季冰雪路面行使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驾驶。为防止疲劳驾驶,车辆连续行使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
4.7 驾驶员管理
4.7.1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出本单位等有关驾驶人员管理的制度。
4.7.2各单位所使用的专、兼职驾驶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准办理《准驾证》驾驶本企业车辆。
4.7.3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和上级机关所制定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上岗驾驶人员必须执行安全活动日制度,按规定参加安全活动和技术业务培训,并接受考核。
4.7.4对经常无视国家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经常违章,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及发生严重责任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和各单位交通安全负责人有权取消其驾驶资格,收回系统内《准驾证》。
4.7.5驾驶车辆时间不足一年的驾驶人员,不准拉运危险及大件物品,不准单独驾车长途行使,不准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行使。
4.7.6驾驶人员必须按期参加体检、换证。驾驶证超期、体检不合格的不准再继续驾驶系统内机动车辆,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时,应向领导提出,在患病期间应停止驾驶,驾驶人员有权拒绝领导及派车人安排的违反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工作。
4.8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
4.8.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凡属本企业车辆发生事故的,必须严格执行省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妥善处理。
3)公司所属各单位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出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办法及考核标准,车辆发生一般负全责以下交通事故由各单位交通安全委员会和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一般交通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
4)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必须在6小时以内上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由公司交通安全委员组成调查组或指派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对事故原因、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详细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并及时逐级上报。
5)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并本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应受教育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对隐瞒事故、伪造现场、私自处理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查实后,公司将对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按管理规定加重处罚。
5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2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吉电公[2005]516号)
6记录表格
6.1机动车辆安全检查纪录
6.2 上岗驾驶员登记
6.3 机动车辆及存放登记
6.4 交通违章事故登记
下一篇:爆破物品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