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有效的预防爆炸事故,保障员工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害,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内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3职责
3.1 公司设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公安保卫工作和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2 凡有爆破施工的单位,必须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经理兼任,组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指定一部门为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3.3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爆破物品的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监督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几方面工作:
4.1.1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和上级单位、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
4.1.2组织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爆炸事故。
4.2 各基层单位爆炸物品管理领导机构负责:
4.2.1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2.2负责向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提出爆破施工申请,经批准后,报施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施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爆破作业。
4.2.3负责监督本单位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遵守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4.2.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并落实岗位责任。
4.2.5负责对涉爆人员进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为内容的安全教育。
4.2.6负责外委爆破工程安全协议的签定,明确双方的义务及安全责任。
4.3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是公司爆炸物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爆炸物品使用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以下几方面工作:
4.3.1依照法规制订完善公司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4.3.2负责公司涉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年审工作。
4.3.3负责对爆破施工单位遵守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实施。
4.3.4有权对爆破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3.5协助公司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4.3.6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爆炸事故。
4.3.7负责协调施工单位爆破施工的相关事宜。
4.4 各施工单位指定的爆炸物品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的职责参照本程序第5.3项之规定执行。
4.5 涉爆人员指:爆破员、安全员、仓库保管员、押运员(可由安全员兼任),其主要负责:
4.5.1爆破员负责按照领导的安排,按规定手续领取爆破器材,在指定的爆破区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员的指挥下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结束后,按规定填写爆炸物品消耗单并将剩余爆炸物品如数返还仓库保管员。
4.5.2安全员负责按照爆破作业的装药量、作业现场的地形、地貌等情况按规定划定安全警戒区域,派出警戒人员,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指挥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后在确认没有哑炮、没有危险的情况下解除警戒。
4.5.3仓库保管员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发放、返库工作,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入库、发放、返库记录,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4.6 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管理
4.6.1施工单位必须将爆炸物存放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仓库或经公安机关检查批准的仓库、储存箱内,并设专人保管,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管。
4.6.2储存爆炸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a)k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b)k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c)k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
d)k需要销毁爆炸物品时,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在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在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指定地点,专人负责,妥善销毁。
4.6.3施工中,需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在乡人民政府备案。
4.6.4各施工单位需使用、购买爆炸物品必须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提出申请,写明用途、种类、数量,经批准后,报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
4.6.5各施工单位运输爆炸物品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写明运输计划和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运输。同时报总司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
4.6.6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炸物品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
4.6.7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配齐专职或兼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采购员和看守员,上述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公安机关发给的证件后才能上岗作业(押运员、采购员可由安全员兼任)。
4.6.8实施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培训考核后颁发的爆破证,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4.6.9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经队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4.6.10进行爆破作业时,要有安全员负责指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6.11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4.6.12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对责任人、单位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相关文件
5.1 k国家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5.2 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实行。
6记录表格
依照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各类记录表格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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