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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程序

2010-08-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1目的

  为了及时调查和处理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揭示导致发生事故的必然规律和确定以后安全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企业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的定义、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3职责

  3.1 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会、人力资源部、生产部、总经理工作部(公安处)、物资机械管理部参加。

  3.2 事故调查组的权限:

  3.2.1有权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3.2.2有权保护事故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3.2.3对事故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3.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3.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3.3.2确定事故责任者。

  3.3.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3.3.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事故分类

  4.1.1记录事故: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4.1.2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1.3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5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6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7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 事故认定

  4.2.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以下均简称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

  4.2.2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4.2.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4.2.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4.2.5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4.2.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亡。

  4.2.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4.2.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2.9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企业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2.10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4.2.11承担系统外工程发生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的人身伤亡。

  4.3事故报告

  4.3.1各单位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4.3.2发生轻伤事故及人身记录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基层单位(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分厂)领导、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

  4.3.3发生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基层单位领导和专职安全员进行报告;基层单位应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环保监察部;经公司确认后,基层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安全环保监察部向隶属电力公司安监部门报告。

  4.3.4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基层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基层单位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环保监察部;经公司确认后,基层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向隶属电力公司安监部门报告。

  4.3.5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 事故单位名称;事故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简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处理情况。

  4.4事故调查

  4.4.1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 3 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门。

  4.4.2重伤事故由基层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安全环保监察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同时由公司报送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4.4.3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省电力公司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同时应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安监部门 , 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4.4.4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4.5调查内容 : 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经济损失价值;事故责任者;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及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4.4.6事故发生后应按事故分级管理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

  4.4.7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8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轻伤及未遂事故可参照执行。事故现场处理及勘察→事故现场摄影→物证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的搜集→对伤害的归纳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建议→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4.5事故处理

  4.5.1基层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并负责向安全环保监察部提供工伤认定(或工伤鉴定)所需相关材料。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上报上级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或工伤鉴定)。

  4.5.2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的住院、就医情况将由所在基层单位在48小时内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到市医保费用审批窗口登记备案。

  4.5.3就医期间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药费,不能用自己的医疗帐户(即医保卡)支付,否则市医保不予按工伤报销。安全环保监察部办理工伤认定(或工伤鉴定)后,由受伤职工负责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病历证明(盖医院公章)、费用明细单(盖医院公章)有效票据。人力资源部持有关工伤材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药费结算。

  4.5.4各基层单位及受伤职工,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办理上报、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因上报不及时或提供材料不全所造成的后果,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工伤职工本人负责。

  4.5.5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对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的分析,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4.5.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奖惩管理标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管理标准》执行。

  4.6事故统计

  4.6.1基层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统计工作,填写《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每月30日前上报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

  4.6.2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汇总各单位上报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并上报隶属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5相关文件

  5.1年度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奖惩管理标准

  5.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管理标准

  6记录表格

  6.1企业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6.2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