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开发区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监督管理。
3. 参考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4. 定义及术语
4.1危险化学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5. 职责
5.1市安监分局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2市公安分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分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做好对开发区危险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6.管理内容
6.1市安监分局对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防止和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6.2经济贸易局在招商过程中,按照国家招商产业导向执行,不引进禁止引进的项目,在引进生产剧毒化学物品的项目及生产其他危险化学物品的项目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获得环保许可。
6.3市安监督分局应对新、扩、改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初审,并按要求逐级审批。由省/市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有关的批准书或经营许可证。
6.4市工商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符合条件,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市场经营活动
6.5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应严格进行消防、环保方面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企业投产。
6.6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市环保局要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6.7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市安监分局、市消防支队应当经常予以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安监分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6.8市公安分局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6.9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须向市公安分局备案,并在马鞍山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6.10市公安分局对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单位)要求其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明确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单位、驾驶员、押运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材料。
6.11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市安监分局和市公安分局,并协助处理。
6.12对于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环境污染事故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6.13市安监分局负责制定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实施。市安监分局督促区内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将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上报安监局备案。
6.14市工商分局、市安监分局、市公安分局、市环保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如未曾经过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及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等,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7.相关文件
《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METDZ/EMP-22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程序》 METDZ/EMP-11
8.记录
危险化学品名录及MSDS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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