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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

2010-08-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目的

  为加强对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防止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提高开发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水平。

  2.范围

  适用于对马鞍山开发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

  3.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

  《城市绿化条例》(1992.8.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4.术语与定义

  4.1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活动的施工现场。

  5.职责

  5.1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区基础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

  5.2市建管处负责开发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并具体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开发区建设局协助市环保局对开发区所有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环境管理和监督。

  6.程序内容

  6.1定义

  6.1.1建筑施工工地是指经规划、建筑主管部门批准的,进行基础设施、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6.2建设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管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承建。建管处严肃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求施工单位到市建管处办理《建设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才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6.3建管处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对施工企业环境管理、文明施工工作作为一项考核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工程招投标资格、清出开发区建筑市场。并严格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工地环保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6.4建设局协助市环保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建筑噪声、烟尘等提出要求;应在开发区施工企业中积极推广新的施工技术,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破坏。

  6.5市环保局对建筑施工工地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对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转告行业主管部门。

  6.6建筑施工工地施工结束后,市建管处应及时对施工工地的清场工作进行检查,清场合格的方可竣工。

  6.7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6.7.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7.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a)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体;

  b)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c)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d)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应及时将建筑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清运处理;

  e)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6.7.3尽量避免夜间施工,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向环保分局申请核发《夜间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同意并发放夜间施工《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

  6.7.4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扬尘及废弃物。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围栏,施工道路要硬化,工地出入口有车轮清洗设备;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散;有专人清扫路面,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有扬尘控制措施;楼层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散及乱倒乱卸,应垂直清运,禁止现场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道路、桥梁及河道整治施工工地应封闭进行并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施工弃土及时清运或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

  6.7.5施工单位不得向绿化带及绿化观察井排放施工废水,不得在绿化带及其周围一米范围内堆放施工废土和垃圾,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做好垃圾﹑工程渣土﹑黄沙等建筑材料运输的密闭化工作,控制扬尘污染。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应用砼硬,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出入口通道两侧50米道路的整洁。

  6.7.6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a)按照卫生标准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污水接入工业区污水管网。

  b)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c)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滋生。

  d)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用砼硬化,宿舍应保持整洁。

  6.7.7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应当设置井坎沟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6.7.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如果需要占用道路进行临时堆放,必须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发放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堆放。

  6.7.9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栏,进行封闭式施工。围护设施安全、有效、牢固、美观。临街围护设施应使用金属板材或标准砌块材料(不得干码),临街的脚手架必须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

  6.7.10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受到破坏的环境。

  6.8跟踪管理

  6.8.1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情况进行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场地的巡查,对于施工单位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行为予以查处。

  6.8.2市建管处在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中,要将施工企业环境管理文明施工工作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对施工工地环境管理进行评价并将评价记录,作为该施工企业今后在开发区承包工程的考核依据。

  6.9市容局对拆迁、建设过程中渣土、扬尘等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

  7.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1.1)

  《政务公开制度》

  8.相关记录

  《建筑施工工地环境管理竣工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