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评价公司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对不符合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保持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公司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价。
3职责
安全环保监察部是对公司施工生产活动是否符合适用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作出评价的主责部门,并提出评价报告。
针对各单位、部门的不符合所制定和实施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进行验证。
3.2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评价。
3.3其他部门配合安全环保监察部进行合规性评价,针对各单位、部门的不符合,制定和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
3.4人力资源部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能力进行确认。
3.5管理者代表负责适用的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评价报告的审批。出现重大不符合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评价时间、频次。
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一次,一般在年初或年末,中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特殊情况如:
(1)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2)产品更新变化;
(3)工艺变化、设备变化;
(4)新改扩建项目;
(5)出现了重大事故或重大污染;
(6)员工及相关方有重大抱怨。
4.2 参与评价人员能力要求。
(1)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2)经过法律法规培训并考试合格。
(3)熟悉本公司生产、工艺、设备;
(4)熟悉本公司环境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
(5)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
(6)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知识。
(7)有能力参与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制订及实施。
4.3 评价方法
合规性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集中式:可利用会议的形式进行,由安全环保监察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议形式集中评价,通过现场观察,以往运行控制记录的查阅及面谈的方式,形成合规性评价报告。
(2)二级评价:分散评价再集中,各部门各自评价后,由安全环保监察部汇总、补充、确认,形成合规性评价报告。
(3)结合日常监控,各部门日常监控发现法律法规不符合时,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环保监察部。
(4)可结合内审及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进行。
4.4 评价内容
(1)法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如:宪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法、相关法;
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的规章制度;
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国际公约:关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公约;
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相关行业的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2)结合本公司活动、产品、服务实际情况。
4.5 评价输出
由安全环保监察部编写《合规性评价报告》并附《合规性评价表》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分发至有关部门,并由企业策划部将其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6纠正与预防措施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情况,发生部门要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进行跟踪验证。出现重大不符合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按《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
5.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程序
5.2安全施工检查管理程序
5.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程序
6记录表格
6.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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