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保护公司员工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职业活动符合卫生部令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全过程。
3 职责
3.1 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2 管理者代表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领导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3 技术安全处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归口单位。
3.4 公司工会负责监督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全过程。
3.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6 财务处负责保障职业健康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
4 工作程序
4.1 职业健康管理
4.1.1 人事劳资处对新进厂员工进行体检并保存相关体检挡案。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公司员工(含民工、临时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人事劳资处应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并保存相关体检档案。在健康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技术安全处组织进行职业病鉴定。
4.1.2 技术安全处根据国家规定,每两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体检并保存相关体检挡案。
4.1.3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应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监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1.4 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严格执行。
4.2 劳动防护用品
各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4.3 员工健康培训和教育
4.3.1 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员工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并报人事劳资处,由人事劳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执行《培训管理程序》。
4.3.2 团委、人事劳资处、工会、宣传部应充分利用报纸、板报、宣传材料、闭录电视等传播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4 健康监护
4.4.1 女职工的健康监护,按照《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4.4.2 人事劳资处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程序》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4.4.3 各单位按照公司员工体检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员工体检工作。
4.5 监督检查
4.5.1 各级工会监督职能包括:
4.5.1.1各单位组织员工受检情况,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员工的调离安排。
4.5.1.2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体检。
45.1.3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就业前体检。
45.1.4 各单位是否落实本单位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计划、规划的实施。
45.2 技术安全处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职业健康管理综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各单位,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及管理;
b)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
c)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发放;
d) 职业健康教育;
e) 职工健康监护;
4.6 技术安全处负责保管体检单位出具的有毒有害人员《健康检查表》。
4.7 监督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对下列人员应做调离安排并调配力所能及的岗位。
4.7.1 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职业禁忌者。
4.7.2特种作业员工职业禁忌者。
4.7.3 职业病患者。
5 相关文件
卫生部(2002)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1993)11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国务院令第352号《使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培训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 记录
《健康检查表》
《有害作业健康监护台帐》
《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隐患整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