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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卫生与有毒有害作业管理程序

2010-10-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减少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尘、毒、高温、噪声、高频辐射等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及场所的管理。

  2.职责

  2.1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登记注册、劳动卫生教育、审核保健费、安排体检,报告处理职业病、对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2.2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保健费、给患有禁忌症的尘毒作业人员及职业病人调换工种。

  2.3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使用安全环保性材料、毒害性小的工艺。

  2.4相关单位负责防尘、防毒、屏蔽等设备设施的保养使用。

  3.工作程序

  3.1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控制管理

  3.1.1技术管理部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严格实行“三同时”审批,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3.1.2生产管理部定期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对作业场所中的有害因子进行检测,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列入安措计划,按《危险源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进行治理。

  3.1.3设备动力部部对公司劳动卫生防护设备(防尘、防毒、防辐射屏护、降低噪声等设备设施)登记建档,不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有效。

  3.1.4生产技术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取代毒害性大的落后工艺及材料。物料供应科应采购安全环保型材料,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1.5生产管理部按国家标准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严格穿戴。

  3.2职业危害人群的健康监护

  3.2.1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在上岗前,所在单位或人力资源部将名单通知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安排其到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对检查出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生产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重新分配岗位。

  从事本岗位工作后,生产管理部根据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定期安排体检,员工及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保证体检率100%。查出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力资源部为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执行。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在离岗前,人力资源部部通知生产管理部进行体检。

  3.2.2生产管理部必须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3.2.3生产管理部定期聘请工业卫生医师对尘毒作业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劳动卫生教育,使之了解相关职业危害,掌握必要的预防、救治知识。

  3.2.4有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避免职工过分劳累和持续吸入大量有害物质。

  3.3保健费的审核发放

  3.3.1生产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尘毒作业人员审核发放保健费。

  保健费按职工实际接触有害工作日计发:满15工作日发全月;不满15工作日,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停工期间,一律不发。

  保健费标准:甲级:15.30元/月,乙级:12.80元/月,丙级:10.20元/月,级外:7.80元/月。如职工从事的工种接触多种有害物质,其保健费按所接触有害物质的最高标准核发。

  工种与标准如下:

工种

享受等级

金额(元)

    工种

享受等级

金额(元)

油漆

153

脱蜡

128

热处理

153

蜡模

102

充电

153

化验

102

清砂

128

锻压

102

浇注

128

电焊

102

涂料

128

烧刀

102

抛丸

128

干磨

102

电修

128

尘毒车间后勤

级外

78

  从事有毒有害一年以上的作业人员因工作变更,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费补发标准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10年以上者,一次性补发三个月原标准的保健费;5年至10年,发两个月;1年至5年,补发一个月。

  职工患职业病或严重职业中毒,在住院治疗或在家休息期间,可继续享受保健待遇。

  3.3.2叉轴、锻压、热处理等有害作业车间及其他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较固定的人员,由车间每年年终将人员报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审核后,汇总成册,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发放保健费。

  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告,生产管理部审核后,通知人力资源部发放保健费。

  3.4职业病管理

  3.4.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4.2生产管理部负责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是市级以上专业单位专家组共同讨论诊断,凡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说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4.3职业病一经确诊,生产管理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4.4生产管理部为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办理医疗或疗养有关手续。

  3.4.5公司工会监督检查职业病患者的有关待遇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出面为员工进行交涉。

  4.引用法律、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三同时”审批程序》

  《危险源识别与评价管理程序》    

  《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管理程序》

  5.记录

  享受保健食品人员登记表       长期保存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表       长期保存

  6修改记录

序号

修改日期

修改条款

修改标记

修改通知单编号

修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