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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标准

2010-11-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隐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隐患分级、隐患整改原则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各科室、各生产作业区域及岗位的隐患检查及整改。

  2引用文件

  2.1钢政办发【2006】67号(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办法

  3术语

  3.1事故隐患:是指在某个处、所,某项设备、设施或在某作业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4管理职责

  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1设备供应科负责设备、构建筑物、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存在的隐患归口管理。

  4.2技改工程科负责新、改、扩建、大修工程遗留下来的隐患或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隐患归口管理。

  4.3生产科负责能源介质的各类设施、管网等存在的隐患归口管理。

  4.4武保科负责火灾隐患的项目归管理。

  4.5安全环保科负责矿级整改的较大事故隐患备案

  4.6技术计划科、财务科负责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隐患的检查

  5.1.1矿每季、车间(作业区)每月、工段、大班(班组)每日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5.1.2矿安全环保科、生产科、设备供应科、技术计划科、技改工程科以及武保科等主管部门每月要定期组织一次专业性隐患检查;各车间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设备、技术职能组每半月要定期组织一次专业性隐患检查。

  5.1.3矿级主管部门及车间主管职能组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帐,对检查出的和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临时控制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大班(班组)查出的隐患,应及时登记在安全综合记录本上,并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5.1.4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帐上注明上报单位、时间等。

  5.1.5矿级主管部门和车间(作业区)主管职能组在定期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责任单位收到《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后,应立即落实责任人,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向主管理部门反馈,主管部门收到隐患整改完成反馈单后,应到隐患现场检查确认,同时在台帐上记清确认人员及时间。

  5.2隐患的分级

  5.2.1隐患的分级管理

  5.2.1.1隐患的管理分四级,即公司级、矿级、车间(作业区)级、大班(班组)级。凡矿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公司级;车间(作业区)无力整改的属矿级;大班(班组)无力整改的属车间(作业区)级;大班(班组)内能够整改的属大班(班组)级。

  5.2.1.2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三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大班(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作业区),车间(作业区)能整改的不交矿,矿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5.2.1.3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类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登记台帐。

  5.2.1.4凡由公司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5.2.1.5凡由矿级整改的较大事故隐患,各主管部门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矿安全环保科备案。

  5.3隐患的整改

  5.3.1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大修等)隐患的整改,建设项目必须在建成投产后,使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不留隐患。如因某一环节疏漏而留下的隐患,一律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整改。

  5.3.2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5.3.2.1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5.3.2.2各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公司、矿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5.3.3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使用者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在台帐上记清确认人员及时间。

  5.3.4技术计划科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6检查与考核

  6.1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纳入绩效考核之中,一级考核一级。

  6.2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扣责任单位1000~3000元;责任领导200~500元;责任人200~500元。

  6.2.1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6.2.2被公司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隐患;

  6.2.3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6.2.4隐患已整改,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的;

  6.2.5建设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将留下的隐患整改完毕而验收签字的;

  6.2.6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单位未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执行的;

  6.2.7凡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报送的隐患报告后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6.2.8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按分类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整改的;

  6.2.9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

  6.2.10凡由公司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矿级整改的较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建立专门台帐、落实整改、报矿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的。

  6.3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6.4各级安全部门、工会对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5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矿将予以奖励。

  7报告和记录表式

  7.1 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登记台帐

  7.2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