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尘毒噪作业、电磁辐射作业等环境的职业健康管理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矿所属单位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等。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2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2.3国务院2005年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5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2.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8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2.9武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10武钢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3 术语
3.1职业病:特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是企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 管理职责
4.1矿成立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小组由矿主管领导及安全环保科、职工医院、技改工程科、设备供应科、财务科、工会、组织人事科、武保科、退(居)休歇工办主管人员组成,负责全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负责对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安全环保科是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4.2.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武钢有关规定,并监督、指导实施。
4.2.2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矿各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环境的检测、评价工作。
4.2.3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4.2.4负责制订年度职业卫生与健康检查计划和职业危害因素岗位检测、评价计划,并督促实施;同时做好每年资金预算计划:职业病防治设施投入费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检测和人员检查费用、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医疗费用。
4.2.5负责暑期的防暑降温工作。
4.2.6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4.2.7负责职业病的管理工作。
4.3职工医院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工作。
4.3.1根据安全环保科每年制订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开展健康检查。
4.3.2负责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内容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编好统一序号。
4.3.3负责高温季节预防中暑的医疗工作和中暑职工的急时抢救工作以及预防中暑知识的宣教工作。
4.3.4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矿患有职业病职工的医疗诊治工作。
4.4技改工程科负责落实新、改、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管理。
4.5设备供应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设施设备管理。
4.5.1保证设施设备功效正常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4.5.2负责向公司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规定的设备、材料、原料及个人防护用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
4.6财务科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费用计划,编入年度财务预算,同时做好结算工作。
4.7工会组织对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7.1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7.2参与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
4.8组织人事科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职工及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
4.9武保科负责矿生产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4.10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职业卫生与健康的管理工作。
4.10.1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10.2建立职业危害预防管理措施,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与健康的安全教育。
4.10.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防范与治理。
4.10.4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
4.10.5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设施投入费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检测和人员检查费用、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医疗费用。
4.11退(居)休歇工办负责组织好离休、退休、居休歇岗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所患职业病病人(包括疑似病人)每年复检工作。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5.1.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5.1.2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5.1.3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听取安全环保科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符合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5.1.4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环保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5.2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来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5.2.1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5.2.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5.2.3尘毒作业场所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或行业标准)。
5.2.4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作业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5.3涉及物理危害因素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
5.3.1涉及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音降噪、减振及电磁屏蔽等有效设施,并实行与建设项目“三同时”,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5.3.2涉及有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有害因素作业单位应当有严格的控制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措施。
5.3.3各单位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温岗位及其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的清凉饮品。
4.3.4各单位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作业岗位职工的个人防护工作的检查,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4电离辐射作业单位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9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业管理。
5.4.1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按照《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要求,在取得技术计划科提供的技术可行性论证基础上提前向矿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安全环保科、武保科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
5.4.2安全环保科依据有关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向国家、省、市环保主管部门申办许可登记;在拿到批文后方能购买使用。
5.4.3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制度、保卫制度和救援应急措施。
5.4.4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成立电离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建立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放射防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关管理知识,履行各级人员职责。
5.4.5放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电离辐射警示标识,环境必须干净整洁,各个源点要有严格的防盗、防泄露、防丢失设施。
5.4.6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超过放射性危害免限值的职业照射实践人员(含放射防护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该项工作,且必须接受在岗工作期间的定期体检和培训。
5.4.7发生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程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逐级上报。
5.5作业环境管理
5.5.1尘毒、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5.5.2安全环保科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以及公司的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矿尘毒、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环境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5.5.3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值、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等指标由安全环保科向公司上报。
5.5.4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配备好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5.5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必须经安全环保科批准,并在问题解决完后立即恢复。
5.5.6放射源射线影响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际标准的防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源设施必须设置安全有效的电离辐射防护装置和防盗设施;并对其安全防护装置按规定标准喷涂显著颜色。
5.5.7电离辐射作业人员进入射线场所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及佩带个人剂量牌。电离辐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个人射线剂量监测。
5.5.8电离辐射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人员遵守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个人防护情况、职工日常检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环保科的检查与考核。电离辐射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对电离辐射设施、放射源防护装置、临时存放放射源及使用场所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并做好记录。
5.6职业健康管理。
5.6.1安全环保科严格按《武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武钢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将每年职业危害与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
5.6.2各单位应每年将本单位职工名单、工种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报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根据每年职业危害因素岗位检测报告结果,作出职业危害与职业健康检查实施计划报矿主管领导审定。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武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矿对职业危害(接尘、接毒、接噪、高温高热、接触放射性)人员每年检查一次;在职在岗患有职业病的每年检查一次;患职业病已退休的每两年检查一次;职工普查每五年检查一次。
5.6.3组织人事科要按照国家政策,严格执行从业前、从业中人员健康情况的用工制度。职工医院实行从业前、从业中和离退人员的复查工作,特殊健康检查和职业病人矿将送往专门机构进行检查。
5.6.4对准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5.6.5在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症者或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5.6.6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职工医院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诊断为职业病的组织人事科应及时将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5.6.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需脱离岗位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矿将组织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时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5.6.8职业病诊断由安全环保科委托市、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鉴定。
a 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安全环保科及时向矿领导报告,对确认是职业病的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报告
b 职工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职工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提供职业史、既往史经组织人事科认可,职工医院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复印件,安全环保科提供历年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
5.6.9职业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国家、公司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5.6.10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由矿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a 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及治疗费用由矿承担。
b 工会组织应适当组织、安排职业病人疗养。
5.6.11职业病人调离或死亡,组织人事科在及时掌握情况并通知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5.6.12根据《武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武钢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环保科每年向公司报告矿职业病发生及其动态情况。
6 检查与考核
6.1凡违反4.10、5.5.8规定,未设专(兼)职管理人员,未建立职业卫生防范措施的,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500元。
6.2凡建设工程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5.1中任何一款,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6.3凡违反5.2、5.3、5.4、5.5.1、5.5.5、5.5.6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未采取措施的,每一项考核100~1000元。
6.4凡违反5.5.4、5.5.7规定,未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考核责任单位100~500元;职工未穿戴劳动用品,每人考核50元;未开展射线个人剂量检测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个人未按规定佩戴剂量牌,每人次考核100元。
6.5凡违反5.6.2、5.6.3、5.6.4、5.6.5、5.6.6、5.6.7规定,考核责任单位1000。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职业卫生与健康人员检查登记表。
7.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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