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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2010-11-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机动车辆入籍、运行、检测、停放、注销、驾驶人员操作、矿区路面管理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铁矿各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及车属单位。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4.1安环科是全矿交通管理归口部门。

  4.1.1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考核、总结、表彰。

  4.1.2负责矿区路面交通设施管理,根据路段情况,按国家标准设立指示牌及交通安全标志牌。

  4.2武保科负责矿区路面车辆的停靠管理。

  4.3生活中心负责矿区路面车辆在行驶中乱抛洒管理。

  4.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路段管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

  5.2机动车驾驶实行定人、定岗。各有车单位要明确每个驾驶员的岗位范围,并报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有证不在岗人员不得驾驶矿属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必须与证件相符。

  5.3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证按期交矿车管部门统一参加年审。如不按期参加年审的逾期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5.4机动车驾驶人员遗失驾驶证及其它相关证件,应立即到矿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及时补办证件,补办证件的费用由丢失者承担。在未补办证件之前不许驾驶车辆,凡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5.5新入籍办完相关证件的车辆,各有车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出车制度,明确派车人员及派车方式等,报矿管理部门备案。

  5.6驾驶人员不得私自出车。

  5.7矿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悬挂危险货物标志,载运危险货物时必须配危险货物押运员押运。

  5.8矿属无牌证车辆,未经矿车管部门许可,严禁驶出程潮铁矿矿区(厂内机动车辆)。

  5.9矿属各种机动车辆,未经车管部门许可,严禁在矿生活区内停放。

  5.10派车人员必须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交底,驾驶人员在行车中要时刻对道路及各种状况进行安全确认,且行车路线、时间必须与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相符,严禁酒后及疲劳驾驶。

  5.11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警笛为信号,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无限制通行。

  5.12各有车单位要根据车型制定车辆点检、维护,保养的具体规定,点检等要有记录,有责任人签名。

  5.13点检时发现车辆有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任何人不得驾驶故障车上路。

  5.14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车辆实行月度检查(特殊时期不定时进行抽查)。

  5.15各种车辆应做到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16各种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年审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严禁上路。

  5.17逾期参加检测的车辆,逾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18车辆在中修、大修过程中,不能及时参加年审的,应提前到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19各责任单位要经常对所管辖路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整治,无力整治的及时向矿报告。

  5.20矿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6 检查与考核

  6.1凡违反5.1扣责任人200元/次,扣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

  6.2凡违反5.2扣有关责任人200元/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次。

  6.3凡违反5.6违反者根据出车远近扣100元以上,造成事故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根据事故的类别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6.4凡违反5.7扣款200~300元/次。

  6.5凡违反5.8扣款100~200元/次,造成其它后果者由车属单位承担。

  6.6凡违反5.9扣责任人50元/次,造成其它后果者由责任人承担。

  6.7凡违反5.10扣款100~500元/次。

  6.8凡违反5.14扣款100元~300元/次。

  6.9凡违反5.20扣责任单位500~800元/次。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矿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表

  7.2矿机动车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