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获取、识别并及时更新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的QEHS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获取的渠道,获取与识别出适用于本公司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最新,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本公司QEHS管理体系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管理及发放。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经理办公室、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分别是QEHS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评价、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4.2 各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获取和确定与其业务相关的QEHS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上报经理办公室、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5 工作程序
5.1 获取内容
5.1.1 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有关QEHS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及国际公约中有关QEHS的规定。
5.1.2 地方政府有关QEHS方面的文件和要求,相关行业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QEHS方面的文件要求。
5.2 获取渠道
5.2.1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卫生局、工会、司法局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5.2.2 正规的报刊、杂志、专业书籍;
5.2.3 互联网
5.2.4 获取方法
5.3 各有关职能部门与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卫生局、工会、司法局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以便获取有关质量、环保和安全方面最新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5.3.2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阅有关报刊、杂志、互联网获取有关QEHS方面的要求及标准。
5.3.3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从上级或本行业获取有关QEHS方面的要求及标准,并上报到经理办公室、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进行分类、登记。
5.4 适用性识别
5.4.1 经理办公室、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识别本公司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5.4.2 识别依据
5.4.2.1 本公司生产、服务活动中所有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因素;
5.4.2.2 上级领导部门对本公司有关QEHS方面的要求
5.4.2.3 相关方有关质量、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
5.4.3 传达
经理办公室、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将获取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所涉及到本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因素的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传达到相关岗位。
5.4.4 更新
经理办公室、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保持适用于本公司的QEHS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处于最新状态。并依据《文件控制程序》对有关文件进行更新。
5.4.5 评价
5.4.5.1 当有关QEHS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发生变化并涉及到本公司质量、环境和安全因素时,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对本公司的遵循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
5.4.5.2 如果本公司没有遵守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经理办公室、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将情况报告给管理者代表,并依据《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程序》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对本公司的安全和环境因素重新进行评价。
5.4.6 记录和保管
5.4.6.1 经理办公室、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有关QEHS保护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记录,整理和管理;
5.4.6.2 经理办公室、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将获取的QEHS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转交给各有关职能部门;
5.4.6.3 各有关职能部门对获取的有关QEHS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上。
6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