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工作,以保证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铝各单位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监视和测量装置──指监视和测量QEHS是否符合确定的要求所必需的计量器具、监测设备
固定资产类监视和测量装置──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非固定资产类监视和测量装置──指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以及计量器具。
4 职责
4.1 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
实业管理部负责建立、保持本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固定资产类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报废申请;
4.2 计划发展部
负责审批固定资产类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计划、购置报告。
4.3 公司各单位
4.3.1 负责非固定资产类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封存、启封、报废申请
4.3.2 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定期送检和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失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有权停止使用。
5 工作程序
5.1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购入
5.1.1 凡购入的监视和测量装置,都要送专业计量检定室或国家计量检定机构,按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无标准时,应注明验收依据)进行验证。
5.1.2 固定资产类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确认合格后按公司固定资产入帐,设备由使用单位保管。
5.1.3 非固定资产类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证,并建帐、保管。
5.2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检定)及标识
5.2.1 各种监视和测量装置由使用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周期送检。合格后,取得专用标识。
5.2.2 法定实行强制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按国家法定机构规定的周期到指定的地点送检。非强制检定的设备按公司规定的检定周期和校准方式送检。
5.3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
5.3.1 各使用单位要保证监视和测量装置工作环境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
5.3.2 各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核。检定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检定规程。
5.3.3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该设备的性能、结构及使用注意事项,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操作规程。
5.3.4 各使用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对所属单位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建立台帐,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状态进行监督,发现失准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
5.4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安装、搬运、贮存、维护保养、封存、重新启用以及停用
各使用单位根据公司计量管理体系和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详细的规定。
5.5 检定人员的要求
5.5.1 检定人员均应取得有效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5.2 检定人员每年应参加地方或上级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提高人员素质。
6 相关文件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计量管理条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计量器具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物资计量检斤及数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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