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能
2.1 由生产副总指定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管理部行使监督监察权。
2.2 管理部门及分工
2.2.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2.2.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均由动力车间负责管理。
2.2.5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计量室负责管理。
2.2.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消防队负责管理。
2.2.5 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等,均由车管科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凡在化工生产中浓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3.2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3.3 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睑,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备查。
3.4 安全装置不能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拆除。
3.5 凡经过改造或新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6 除安全装置专职维护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4.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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