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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2011-08-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目的

  为确保我公司生产装置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检修过程,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的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减少检修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装置的大修、中修、小修和抢修,以及单项工程(和单个设备的抢修)。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HG/T23008

  3.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

  3.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GB6067

  3.6《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GJ233

  3.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控制过程

  4.1 检修组织与管理

  4.1.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4.1.2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1.3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4.2 检修安全通则

  4.2.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4.2.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4.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2.4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4.2.5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4.2.6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2.7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4.2.8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3 检修准备

  4.3.1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4.3.2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3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4.3.4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4.3.5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4.4 焊接作业

  4.4.1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2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4.4.3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4.4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4.4.5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4.4.6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4.5 设备内作业

  4.5.1 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4.5.2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3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5.4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4.5.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5.6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5.7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8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4.5.9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4.5.10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4.6抽加盲板作业

  4.6.1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4.6.2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4.6.3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6.4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4.6.5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方办理交接手续。

  4.7高处作业

  4.7.1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4.7.2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4.7.3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4.7.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4.7.5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4.7.6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4.7.7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7.8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公司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4.7.9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起重吊装

  4.8.1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8.2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8.3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8.4 不得利用公司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8.5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4.9  断路作业

  4.9.1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公司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9.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4.9.3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9.4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公司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4.10动土作业

  4.10.1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公司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4.10.2 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4.10.3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10.4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0.5 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4.10.6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4.10.7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4.10.8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10.9 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4.10.10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1 检修完工后处理

  4.11.1 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4.11.2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5.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