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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分包商(EPC模式)及劳务用工的HSE管理

2008-11-20   来源:《安全健康和环境》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现状的一点思考

  结合EPC模式下分包商及劳务用工HSE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工程分包管理中的HSE控制进行了探讨。

  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模式是目前在项目施工管理中最为普遍一种工程管理模式,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形成了施工管理体制的一些基本特征。合格分包商的引进与过程控制是建设工程的“命脉”。HSE管理如何切中“要害”,做好分包商的管理,是决定项目成效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结合施工HSE管理的经验,认为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薄弱环节:

  一是资质不足。相当一部分施工承包单位只具备单纯提供劳务的能力,赚取廉价劳动力人工工资。但却超出自身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没有什么安全资质,只能被动接受“场外”管理,自身素质和资源配置能力均达不到HSE要求。

  二是有名无实,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现实当中也有一些分包商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并签下合同,但工程开始时,早已是七包八包,不知又变到了谁名下,更不用说还有什么HSE管理体系之类的东西了,连几个像样的管理人员也凑不起来,只好推出一个,换顶帽子或挂个袖标,就是HSE负责人,实际上有职无权。“负责人”变成了一张招牌,在一些施工承包商那里,干脆就是“障眼法”,打个掩护蒙混过关。

  三是对施工承包商的管理评审不严格。虽然很多承包商存在形形色色的问题,但真的问题是我们对分包商的管理评审很难做到严格到位。往往是超前用工,使得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任何“关卡”就进入了施工现场。企业职能部门的管理与项目部用工的实际情况总有一个滞后角,计划不如变化快,工程需要是“硬道理”。

  现实情况当中,还有一种较为突出的现象是没有引入合法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钦定”或“内定”主导了这一级市场的命运,“挂靠”是其通向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对引进合格分包商的管理评审

  对引进的分包商应进行下列几项内容的管理评审:

  a)工程分包施工单位(包括成建制的劳务单位),必须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过登记手续,领取营业热照,取得合法资格的施工企业或法人单位。

  b)已经取得施工管理资格的企业或项目管理部对外转包工程时,应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组织HSE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对引进施工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内容为:

  (1)验证施工承包商资质证书的经营类型和经营范围与承包项目的符合性要求。

  (2)施工承包商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任务)需要。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承包商历来的HSE表现资料。

  (3)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装备条件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如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及人员构成情况;HSE计划和政策;施工经历及HSE工作业绩。

  c)具备施工所在地建筑行业主管机关签发的施工许可证。

  经过管理评审的施工承包商往往只提供了在形式上得以认可的条件,实行运作水平与能力的考核应首先注重自身管理体系的健全情况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到位情况、HSE资源投入与管理需求的适应情况,这是在HSE管理中具有实力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在这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评审应从现场角度进行实地考查。

  a)有健全的HSE管理体系,按照不小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HSE监督员;

  b)特殊工种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可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c)作业人员配备了必需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d)施工设施、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e)作业场合按规定设置了安全防护设施(器具)、标识。

  施工承包商的合同管理

  分包和施工承包商的HSE管理合同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大体分为责任与义务两部分,因为HSE越来越趋于人性化的管理,所以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突出了人文关怀等现代管理理念,这是合同生成的基础条件,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在“合同”、“协议”这样的法规性文件中出现“单边”协议倾向。

  合同约定把HSE培训作为对员工上岗前教育的一项必尽的义务,向作业者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保护和人文关怀,在责任方面更是明确规定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奖罚公允的条款和劳动保护用品配给要求的要款。除了构成支持这些条款的其他要素外,在合同中还应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a)企业的施工经营管理部门与承包方按《经济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确立经济合同关系后,施工管理单位以甲方名义委派工程代表,具体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施工承包单位应以乙方名义委派工程代表,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b)甲乙双方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书》或劳务用工合同时,应有相应的施工HSE协议条款或附件,明确双方HSE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草签本须经甲方参与评审的部门会签,合同副本送HSE等有关部门备案。合同未经会签不能生效,以制约任何人可能预先安排项目开工式向乙方指派施工任务。

  c)除那些必须具备的合同通用条款外,在施工合同中HSE协议的内容还应涉及下列事项(不作为范例):

  (1)明确双方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

  (2)双方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安全教育、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用火与动土

  管理、监督检查等);

  (3)劳务人员健康状况(包括年龄、体能、性别)要求;

  (4)施工作业人员个人劳保及安全防护用品配给标准与方式;

  (5)明确应按国家或地方劳动行政管理门的哪些相关规定,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或其他指定险种的保险。

  (6)事故责任条款;

  (7)交付安全保证抵押金与违章处罚的条款。

  项目HSE监督部门在管理实施中,代表公司对施工承包商实行安全保证金抵押制度。保证金的交付额度应依据工程实际造价来约定,不宜过高,采取的方式可灵活掌握,以减轻施工承包商前期投入的经济压力。

  安全保证抵押金的管理应与公司相关的HSE政策保持同一性的原则,如执行《安全奖惩管理程序》或其它的规定、条例等。保证金用于对施工承包商违反HSE管理的行为进行惩处,由HSE监督部门负责执行。

  施工过程中的HSE考核与管理

  HSE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地方和企业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施工承包商的施工HSE管理能力进行适应性考查和过程监督,目的在于通过现场实际考核,验证承包商在HSE方面的综合管理适应能力。这种做法的管理效果在项目管理中比较明显,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合同中标段定得过长,影响了考核效果的发挥,使不合格的分包商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因此,对没有进入“信誉榜”的分包商,应划小标段,以提高对其综合管理能力的考核效果。基本原则应把握宏观状况,不宜过细,尤其应避免简单粗暴,只凭印象“打分”。

  以下几项否定条件是在“零宽容”范围内的假设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而定。

  a)施工承包商的实际经营状况、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不能满足工程施工任务的需要;

  b)安全技术装备条件差,并有严重违章指挥行为;

  c)发生事故,经HSE管理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见效。

  在执行试用考核制度时,HSE主管部门或相关的职责管理部门均有权向公司HSE管理者代表或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调整承包合同、予以清退或其它相应措施进行制约。

  此外,对合格分包商的管理应首先解决好双方HSE体系的兼容问题。一概否认施工承包商自身的管理或一味地强调施工承包商的自身管理都会导致资源和管理潜能的浪费。这种浪费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时会超出我们的认识程度,如“以包代管”和超常规的“严格”管理都会使人的协调能力下降,本质安全条件发生变化。

  因此,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a)施工承包商在健全完善自身管理的前提下,其HSE工作应同时纳入到施工管理方的HSE体系进行协调管理。

  b)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自身HSE管理机构对日常工作的领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于施工管理方HSE管理体系的文件和HSE计划书,在施工管理方HSE保证体系的监督与协作下运行。

  c)单纯提供劳务的单位,应向施工管理方劳务管理部门提供劳务人员情况登记表,注明与本人有关的信息。50人以上的成编制劳务队伍,应设一名专职HSE管理人员,不足50人,可由领班工长兼职负责。

  d)单纯提供劳务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分包任务。用工单位按劳务性质,对一定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包干时,必须由用工单位派人负责领工和现场的HSE管理。

  e)劳务用工单位应强化劳务用工的管理措施,经派遣到现场的劳务人员,无论以何种形式从事劳务作业,均应由用工单位的派工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各种形式的HSE教育和用工安全管理。

  f)用工单位要合理地安排、使用劳务,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有关规定,正确处理用工与劳动保护等实际问题。

  g)用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劳务人员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员负有直接的监督检查责任;领工人负有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根据本岗位管理范围内的HSE职责,对落实作业环境物质安全措施负责,严禁违章指挥。

  h)参加施工的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劳务用工单位应按照本公司事故管理程序进行报告,HSE部门负责调查后,由直接负责劳务合同的有关单位或部门,按双方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i)施工承包商发生的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应按事故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上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将事故结案报告抄报工程总承包商HSE管理部门备案。

  定期进行分包商评审活动

  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是管理评审活动的重要形式。施工管理单位应采取定期、定量的方法,把一个时期内的HSE工作表现用书面形式通知给承包商,如《项目HSE管理效果评价表》。表内开列的项目大致可按以下内容设置。

  a)评议项目——项目的选择应结合实际,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实用性;

  b)评审内容——要求具体实在,有可操作性,尽量考虑接近施工实际情况设置;

  c)评审依据——评审依据应有客观性,一般根据某一标准而定;

  d)标准分值——分值的确定关系评价效果的可信性程度,应把握好点面关系、虚实关系;

  e)减值因素——针对每项评价内容定出一个对应标准的减分标准;

  f)效果描述——结合最终得分值对效果进行中肯的评价描述。

  通过阶段性评寂,可以逐步提高承包商管理水平。在管理过程中,把这种分期评审活动与日常的HSE工作结合起来,对于促进HSE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业绩评估推出合格的承包商

  合格承包商是工程总承包商或具备施工管理资质企业的首选合作伙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断迎接挑战,选择合格的施工分包商对于项目的成败尤为重要。

  因此,评选出一批合格的分包商对于施工管理乃至EPC项目工程管理都具有现实意义。合格分包商的最终评价是综合了技术、质量、HSE等多方面能力的表现,这些表现的最终效果以工程产品的形态出现的,所以,我们应当把追求过程的良好管理效果作为努力实现的目标。在这种前提下产生的合格分包商,才具有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