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对在厂区内进行危险工作及在危险区域使用火源进行正确有效的控制。
○1实现在厂区生产范围内所有动火/危险工作的控制。
○2确立更安全和健康的标准。
○3将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的危害/损失/火灾危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范围
1.在下列区域内进行的动火/危险工作必须申请动火许可证。
A.生产厂房内任何地点。
B.仓库区周围5米内。
C.外围墙5米范围内。
2.施工单位在上述范围内工作必须到安全部申请"用火作业许可证"并要由安全主任监督。
3.在实验室进行的任何工作必须经实验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工作和职责
1.施工单位人员
A.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表格,详细描述所要进行的工作。
B.做好准备工作,等待检查。
C.检查之前不可将焊接设备或任何用电设备连接任何电源。
D.将填写好的表格交给安全主任审核,简要地向安全员解释工作和区域。
E.明白并遵守安全员所提出的所有要求。
F.工作完成后立即通知安全员。
G.安全主任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放在工作现场,工作完成后存放于安全部。
2.安全主任
A.必须到现场检查工作区域,确定所有的工作条件全部满足"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安全主任可以同意或拒绝工作申请。
B.提出必要的安全要求,并要求工作员工注意。
C.如有特别情况,立即向上级报告。
D.在整个动火/危险工作期间,必须进行每小时的定期检查或在工作现场直到工作结束,并确保工作条件始终满足动火/危险许可证要求。
E.工作结束后,检查工作现场,确保现场清洁、安全后,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名。
F.当天工作未完成,工作证由申请人保存,第二天工作时由安全员按要求在现场重新确认后才能动火。
四、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AQ-AB-B35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AB-B38
上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考核制度
下一篇: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