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国际运输立法
危险货物的运输,无论是国内或国外都有相关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行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是<SPAN lang=EN-US>1953年设立的专门研究国际间危险货物安全运输问题的国际组织。每两年修订并出版一次《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大桔皮书)和与其配套的《试验和标准手册》(小桔皮书),用以规范和指导国际间危险货物的产生和运输。世界各国和各国际组织涉及危险品的立法内容或管理活动都以桔皮书为依据。在2001年7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改组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专家小组委员会(GHS)和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小组委员会(TDG),中国目前只是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小组委员会(TDG)成员。国际海事组织(IMO)为规范海上危险货物的运输,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作为国际间危险品海上运输的基本制度的指南,得到海运国家的普遍认可和遵守。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从1982年开始在国际海运中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并参加《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改。
2、国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立法
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国内立法直接受到国际立法的影响。危险化学品主要标准<SPAN lang=EN-US>GB6944《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主要参考和吸收了联合国桔皮书的内容。这两个标准是我国制定有关危险化学品货物法规、规章的重要依据和组成部分之一。与国际立法一样,确认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质也是国内运输立法的核心和前提,我国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规章中的危险化学品性质的确定和划分均以GB6944《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为依据制定,它是危险品管理法规规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定危险品名称和分类、限定危险品范围和运输条件以及确定危险品包装等与性能标志等作用。《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参照《联合国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的编号方法,规定的危险品品名编号是5位数,第一位数表示类别号,第二位数表示项别号,第三到第五位数为顺序号。如果顺序号小于或等于500号,为Ⅰ级危险品;大于500号则为Ⅱ级危险品。这种编号具有方便、直观的优点,从品名编号本身可直接知道该危险品的危险类别和危险程度。例如,正辛烷,其品名编号为32008,由此可以看出,它是属于第3类、第2项、一级易燃液体危险品。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国务院于<SPAN lang=EN-US>2002年3月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为强化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促进化学品生产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检验合格;运输企业的有关人员要参加培训、持证上岗;陆路、水路运输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对剧毒化学品的运输,除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外,还不允许在内河运输。另外,在水路和公路危险货物运输方面,国家还制定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SPAN lang=EN-US>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和行业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这些法规规定了从事水路、陆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对危险货物的托运和运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具的维修和改造提出了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还对事故处理、监督检查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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