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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问答

2008-09-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什么是行政管理组织?

  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推行政务,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而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即国家行政执行部门。有时也把具体的行政组织称为行政机关。

  2、行政组织的活动原则有哪些?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精简、效率、廉洁原则;

  (3)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4)责任制原则;

  (5)党的领导原则;

  (6)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遵循什么原则?

  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行政机关职责和职权永远是统一于一体的,即“权责统一”;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

  (4)所有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4、依法行政的意义有哪些?

  (1)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哪些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7、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县、市、市辖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2)工会的代表;(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8、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有何规定?

  (1)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行政复议制度有何作用?

  (1)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10、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亦称救济原则)。

  11、行政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一般原则:

  ①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④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⑦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论实行法律监督。

  (2)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②被诉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③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2、行政诉讼的庭审结构分为几个阶段?

  庭审结构,敢就是开庭审理的结构,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庭前准备阶段;(2)开庭预备阶段;(3)审理对象及争议焦点的提示阶段;(4)合法性审查阶段;(5)综合辩论阶段;(6)合议庭评议阶段;(7)宣判阶段。

  13、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驳回诉论请求判决;(6)确认判决。

  14、社会保险争议的种类有哪些?

  (1)养老保险方面的争议;(2)失业保险方面的争议;(3)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4)医疗保险方面的争议;(5)生育保险方面的争议。

  15、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怎样理解和确保当事人双方处于对等地位?

  被告和原告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被管理者;一个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一方,一个是具有接受管理义务的一方。但是在诉论过程中他们必须处于对等地位。因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真正处于对等地位才能够发现客观真实,才能够辨明是非曲直。如果一方压倒一方,只准一方说话不准另一方说话,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审理结果。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对等是公正裁判的一个必要条件。要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对等和机会均等。双方都可以有同样的机会来进行攻击和防卫,也就是说必须创造条件使双方在不重复、尽量节省时间、不涉及与案件无关问题的前提下把话说完。

  16、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什么?

  合法性审查阶段是庭审的重心。主要任务是根据合法行为的法定要件逐一对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因被诉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对于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庭一般要依次进行五项审查:①权限审查,也就是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权限;②事实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足够的事实根据;③法律适用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法律正确;④程序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⑤目的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况存在。在上述每一项审查过程中,一般先由行政机关举证,其后由原告和第三人质证,然后进行交叉质证和辩论,最后由法官进行认证或认定。即,由被告处于正方的地位,原告处于反方的地位。对于不作为案件,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则有所不同。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四项:①原告是否提出了一个合法的申请和要求(有些特殊案件只审查是否出现了非常紧急的情况);②被告有无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职权;③原告是否具备申请的法定条件;④被告有没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包括有无正当理由和法定阻却事由)。在进行每一项审查的时候,一般应当先由原告举证,其后由被告和第三人质证,然后进行交叉质证和辩论,最后由法官进行认证或认定。即由原告处于正方的地位,被告处于反方的地位。

  17、在什么情形下应中止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其原因中也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