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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讲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009-04-23   来源:六盘水市安监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非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1、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肌体暂时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按照目前的划分标准,死亡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按伤亡人数多少又可分为:

  (1)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至29人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这里重伤的应以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标准,不能以通常医学观点来想当然的确定。

  2、非人身伤亡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和其他事故,非人身伤亡事故根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又可分为:

  (1)一般伤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必须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来进行精确计算,不能仅凭经验估算。

  3、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发布的《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规定,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事故;

  (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是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系统之中的一个子系统,既具备突发公共事件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独立的特点,对防止、减少、或减轻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处置事故安全、避免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快捷、迅速、准确处理灾害,降低事故救援成本,保障社会稳定、维护救援秩序等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体系是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机制、体制、指挥值班、信息调度、技术支撑、组织经费等各种机构、组织等的总称,大致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应急救援管理,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及各单位部门的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来说,主要是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机构组成;二是应急救援指挥,主要是由应急管理机构、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专家组成的系统;三是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社会、企业等各种组织举办为矿山、交通、危化、火灾等各种灾害设立的专业队伍组成;四是技术支撑体系,包括为应急救援设立的教学、评价、研究、救援器材生产、制造等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五是应急救援预案及其管理。

  二.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这里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注意:(1)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容易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2)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程序要简单,步骤要明确。要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保证在突发事故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并紧张有序地实施。(3)统一指挥,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如何分工、配合、协调,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中加以明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时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工作,即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制定,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计划、财务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在《安全生产法》第68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时,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做到应急救援能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

  (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69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如个体矿山等既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这里的兼职可以是内部人员兼职作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的兼职人员。

  (3)所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4)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具备相关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并持证上岗。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原则,做到及时抢救,措施得当,好的效果。生产安全事故属突发事件,因此《安全生产法》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工作,为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并明确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

  第一、《安全生产法》第70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抢救中的责任。即单位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执行有关救护的规程和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坚决杜绝在救护过程的人员伤亡,注意事故现场保护,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证据。

  第二,《安全生产法》第7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应该成立事故抢救指挥部,具体的抢救工作,由指挥部来统一指挥,确定救灾措施,正确实施救灾方案,避免在事故抢救中,措施混乱,指挥不力,达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抢救的目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的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事故报告可分为初始事故报告、事故续报和最终事故报告。

  1、初始事故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即时上报的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事故续报,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第13条规定,事故续报是指在初始事故报告上报后,事故由于出现新情况(包括:抢险救援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伤亡人员变化情况、救援情况等等,随时都要进行报告)补报的事故情况信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最终事故报告是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形成的全面的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受伤人员救治情况及善后工作处理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简要内容。

  上述内容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时限及迟报瞒报的认定

  1、生产安全事故的时限根据事故上报的部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时限,《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有关人员”包括事故的负伤者、事故具体发生地点有关人员和事故波及区域的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即刻报告,报告可以是直接报告也可以是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还要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及瞒报的界定。《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3号局长令)中明确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情形:迟报是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漏报指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谎报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瞒报是指事故发生后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7日内)不上报或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经有关单位、人员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范围根据事故的等级不同可分为:

  1、一般事故,要求上报至设区的市(地、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要求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求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是一个极其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只有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确责任、吸取教训,从而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调查工作通过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的具体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也就是“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其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政府可以按照权限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同时还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确定。上述上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确定,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指企业主管机关或指行业主管部门,个别情况下也指专业监管部门和涉及的其他部门,如危化事故,就涉及有消防、技监、环保;特种设备事故涉及技监、交通、公安交警等,具体由调查组牵头单位确定。此外,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具备2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是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是一个法定的执法行为,具有法定效力,调查组的设立,必须依法设立,才能履行职责,如果设立有缺陷,法定组成部门不完整,将可能被视为程序不合法,全部调查过程都将不合法。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有关调查组的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以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等秘密,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及谈话情况,未经调查组长允许,不得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有: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包括事故单位的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3.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7)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8)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天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按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从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后提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60天。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4.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案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天内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做出批复;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在30天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分;其中,涉及经济处罚由安监部门作出决定并负责落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作出并负责落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调查应当立案,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进行归档,上述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人员处分、整改情况、刑事处分情况报负责调查的机关备案并归入案卷,以备存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