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二讲:《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党和政府历年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颁发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等一系列法规,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在1950—1957的8年间,年均死亡人数只有3148人。由于大跃进实行“二参一改三结合”,消弱了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从1958年到1961年间4年连续上升,年均死亡人数达到16189.5人,并且硌肺、铅、苯中毒等职业危害严重,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事故高峰,由于文化大革命无政府主义泛滥,安全生产受到严重冲击,到1970—1972年期间,有出现了第二次事故高峰,仅1971年就死亡17610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全生产秩序逐步恢复,1979—1992年,年均死亡降到9402人;1993年后,由于当时经济建设高速增长,安全监察机构撤销,乡镇、三资和私营企业大量涌现,单纯追求降低成本,忽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思想逐渐抬头,工伤事故非常严峻,1993年骤然上升到19820。1994和1995连续上升,超过了2万人,这是我国第三次事故高峰,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我们经济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服务性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大量涌现,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特点,原来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急需进行研究和完善;

  其三国家没有依法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原有立法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需要,所以要求安全生产立法。

  其四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政府机关有关部门职能转变,造成原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职能及其管理手段也随着变化,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方式和手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

  其五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体制进行了改革,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渐从权利型向服务型转变,由责权分离型向责权结合型转变,也就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国家决定制定《安全生产法》,以弥补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立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