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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法》讲座

2005-04-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正确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从根本上说,保证生产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就各方面对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期望而言,投资者希望取得盈利和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从业人员希望获得劳动报酬,增加个人收入;政府则希望多一些就业岗位,增加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要使这些目标能够实现,一项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保证生产安全。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投资者、从业人员和政府的目标都难以实现或者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安全的目标与其他目标之间,在一定情况下又会发生矛盾。比如,投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资金就会少一些;严格按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办事,生产效率就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等等。

    如何处理这些矛盾,答案就是“安全第一”。当然,“安全第一”不是说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越多越好,更不能为了保证安全而将一些高危作业统统关掉。而应该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正是“安全第一”的根本思想。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将重点放在发生事故后的抢救、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虽然这些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制度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 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 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 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 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 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 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 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2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3 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等。

    如何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贯彻落实

    1 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这是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的事情。

    2 各级政府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抓经济工作必须抓安全,部署、检查、总结经济工作必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在衡量、评价一个地方、一个企业工作时,要把其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证生产安全的关系,把保证生产安全放在首位。

    3 企事单位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效率、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率、效益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在对企业各项生产要素的分配上,首先应当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需要。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都要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该停产的就要停产。

    4 每个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对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