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已经规范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意义在于依法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它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规责任等等。这些严格而又明确的规定,对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规范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作用在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企业制定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同时,规范了厂长、经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规范了企业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企业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加强,切实保证不发生各类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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