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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2010-04-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规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调整生产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保障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每一个从事生产活动行为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新进场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占发生事故总量的70%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建筑企业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6.规范、标准是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标准化部门制定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在全国或地方生效。建筑业常用的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有: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体检,临边、洞口作业、高处攀登作业、悬空作业等处支撑模板、绑扎钢筋、浇筑混凝土等作业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用电的保护、接地、配电室、电源、电线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对提升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地锚及安装与拆除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持证上岗,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并采取防坠落物伤人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必须严格按照机械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做出了明确的分类及评分方法,科学地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