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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

2008-03-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 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 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 定期检验 

  第八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 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