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处作业的定义
按照国标规定:“凡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其涵义有两个:一是相对概念,可能坠落的底面高度大于或等到于2m;也就是说不论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物作业,即使是在平地,只要作业处的侧面有可能性导致人员的坠落的坑、井、洞或空间,其高度达到2m及其以上,就属于高处作业;二是高低差距标准定为2m,因为一般情况下,当人在2m以上的高度坠落时,就很可能会造成重伤、残废或甚至死亡。因此,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以前就须特别留意以下有关事项:
(1)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要完整地列入施工计划;
(2)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
(3)所有安全标志、工具和设备等,在施工前逐一检查;
(4)做好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
2.高处作业的级别
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 m 时,为三级高空作业;在大于30 m 时,为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又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八类。
特殊高处作业的分类:
(1)在阵风的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是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作标记,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作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例:三级,一般高处作业;一级,强风高处作业;二级,异温、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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