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安全知识

2009-10-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基本要求如下: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对其安装、改造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2.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开展哪些监督检查工作?

  答: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取缔非法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2)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4)对检验机构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并且对是否及时完成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5)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争议;

  (6)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违法、违规举报的调查处理。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遵守相应规定的主要监督内容有哪些?

  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监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是否遵守了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

  (2)不得安装由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不得在压力管道上安装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

  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不得在压力管道上安装出厂资料不全以及没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不得安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不得在压力管道上安装应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

  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安装规格型号与工艺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不得安装报废的特种设备。

  (3)不得改造报废的锅炉、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和未进行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为承压锅炉;不得改造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改造出厂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不得改造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改造规格型号与工艺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4)不得维修出厂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不得维修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维修未进行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维修规格型号与工艺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5)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的工作,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压力管道安装的工作,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6)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履行规定义务情况的主要监督内容有哪些?

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监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是否履行了以下义务。

  (1)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3)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部)件,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等存在安全性能问题的,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4)对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负责,并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特种设备施工质量记录,妥善保管相关特种设备资料和相应见证材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档。

  5.对承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监督检验工作要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

  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其认真履行监督检验职责。一般要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 监督检验机构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当发现制造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时,是否予以制止;

  (2) 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时所发现的问题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对一般问题,是否出具了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是否出具了监督检验意见书,严重问题是否及时报告设备安全维修改造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监督检验机构是否及时完成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

  6.承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时,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有两方面工作,一是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二是对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除此以外,还要对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遵守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7.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主要检查许可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现场管理5方面的内容。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如不履行施工前书面告知或者验收后移交技术资料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而交付使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