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元件的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相关的活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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