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的位置及工艺要求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 这些要求是 :
1.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 ( 如公共浴室、教 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 ) 或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2.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 , 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10 t/h, 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1.6MPa 或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 120℃;
(2)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
(3) 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 , 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
(4)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 这一条很重要 , 一定要注意 , 很多人忽视了这一条的要求 ;
(5) 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 证 , 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 , 未发生过事故 ;
(6) 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3.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 , 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 , 除符合上述第二条的 要求外 ,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4t/h, 额定蒸汽压力 不超过 1.6MPa 或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 2.8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 120 ℃C;
(2) 必须用油、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
(3) 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氢弧焊打底。
此外 , 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 , 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 , 应采用防火墙隔 开。
5.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 的泄压面积 ( 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 。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6.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
(2) 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
(3)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 且应防止积水 ;
(4)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 , 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 锅炉房每层至少有两个出口 , 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 ( 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 ) 不超过12m, 且面积不超过 200m2 的单层锅炉房 , 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 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问住 , 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8.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 流量计等处 , 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9. 锅炉房内的工艺布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安装、操作、通行和检修 , 使风烟流程短 , 阀门少 , 安全性强 , 锅炉房面积和体积紧凑。
(2)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2m, 并应 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 部位的上方 , 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 , 其净空高度可为 0.7m 。
(3)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离 , 应满足操作、检修、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炉前净距离
蒸汽锅炉 <1t/h, 热水锅炉 <0.7MW, 一般不宜小于3m;
蒸汽锅炉 1~4t/h, 热水锅炉 0.7~2.8MW, 不宜小于3m;
蒸汽锅炉 6~20t/h, 热水锅炉 4.2~14MW, 不宜小于4m;
当需要在炉前更换锅管时 , 炉前净距离应能满足操作要求。
2) 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离
蒸汽锅炉 <1t/h, 热水锅炉 <0.7MW, 一般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 1~4t/h, 热水锅炉 0.7~2.8MW, 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 6~20t/h, 热水锅炉 4.2~14MW, 不宜小于1.5m;
当需要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除渣机时 , 通道净距离应能满足操作的需要。
3) 锅炉前方如装有鼓风机、水泵、仪表箱、操作台等设备时 , 必须留有 1.5m 以上通道 , 并不应妨碍操作。
(4) 鼓风机、引风机及水泵等周围的通道不应小于 0.7m, 一般在 0.8m 以上 , 过滤器和离子交换器前面的操作通道不应小于 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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