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当面点清数量,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59、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60、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
61、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62、民爆器材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如下:
a运输车停车位应临近库房2.5米以外,有粉尘的5米以外;
b装卸台应有缓冲件或有车辆停车的界限为措施;
c轻拿轻放;
d厢式专用车堆高不超过1.5米,另外在动态情况下略比静止状态下低些更利于安全;
e中途卸车应重新调整高度;
f包装破损的应及时处理;
g符合同车运输的有关规定。
63、汽车运输民爆器材行驶途中的安全要求如下:
a路径铁路道口不得抢道,速度不超过5公里/h;
b库区内运输车辆限速15公里/h;
c运输途中:暴雨、雷电、大雾天(能见度不足5m)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止作业;
d委托运输应审查承运单位是否有条件,并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64、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65、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66、民爆物品储存是一个相对静止的过程,其最基本的危险因素有:
a危险品在储存过程中能受到外界能量的意外激发就有可能发生爆炸。如选址不合理、建筑结构、雷电、静电、射频、外来火种、违规存放、装卸、其它因素;
b储存过程中火灾危险因素基本与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因素相同;但库房和库区周围的杂草、针叶树种和竹林会增加外来火源进入库区的危险;
c民爆器材仓库被盗发生。
67、库房是储存民爆器材最基本的设施。其基本要求:a储存民爆物品应取得储存许可证;b合格品允许入库,出库后入库还应经验收,不合格品应另库存放,并及时处理;c库房门口有警示牌;d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一律分库存放;e库房双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f实行产品出入库严格进行登记制度;g要求维护仓库的注意事项。
68.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9、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库房负责人审查批准,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70、民爆器材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爆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71、中转库、总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
72、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73、民爆器材仓库内产品堆放应利于行车、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a产品应按先后入库顺序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应分垛堆放;b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米,堆垛边缘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1米。c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爆物品堆高不应大于1.8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的堆高不应大于1.6米。
74、民爆器材仓库宜做到“十防”,即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
“十二无”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米内无针叶林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同时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表。
75、严禁在仓库内开箱取物品,如确需拆零销售,由仓库保管员将产品箱移到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启箱工具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76、维修民爆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77、应建立完整的民用爆破器材试验与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物品的数量,并由参加试验或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78、试验或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
79试验场或销毁场的设置应符合GB50089的有关规定。
80、销毁场内不应设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贮存库,允许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
81、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物另行处理。
82、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83、在野外销毁时应按规定在销毁场的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
84、使用导火索进行试验或销毁时,其长度应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撤到安全地点。
85、待销毁的民爆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爆器材随地散失或任意处理。
86、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87、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的必要性:
a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渴望安全健康的生活;
b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绝对的;
c有预案可使事故降低至最少;
d预案制定合理、有效,可使事故责任人减轻民事、刑事责任;
e预案制定合理、有效,可提高企业、政府及至执政党的形象。
88、紧急情况是指所有意外的,会造成职工、客户和公众死亡或重伤,或会中断生产经营,破坏作业,造成物理或环境上的损失,或威胁企业的财政能力或公共形象的事件。
89、无论何种应急事故发生,其应急事故管理的程序不外乎四个步骤: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9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根据本单位流通的实际情况,本着“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精神,其编制原则为:
a应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的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b救援措施、避险要领应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c应遵循企业的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9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a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
b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c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d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e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f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
g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h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92、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和避险措施应准确、完整。
93、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
94、企业应根据预案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器材和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96、消防、救护、救援等应与当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97、事故是指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的人身伤害和较大经济损失事故。分类如下:
a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b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的事故;
c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98、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的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99、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部门,不应瞒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如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应如实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不应隐瞒事故真相。
100、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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