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
一、源头管理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严禁安排上岗。
2003年6月1日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在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维修、改造、报废等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中的重大环境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辨识与评价,确定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编制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都属于源头管理。
二、过程控制
具体是指从施工开始到工程竣工结束,这也是一个规范化、标准化、文件化、程序化的管理过程。
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200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规定有以下内容:
1、在系统辩识危险源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危险源初步辩识清单。根据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项目安全管理实施计划(或项目管理规划);
2、建立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和项目环境保护计划;
3、制定和完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
5、其他应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记录。
三、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按照事故的范围可将应急预案划分为五级:
Ⅰ级(企业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等),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
Ⅱ级(县、市/社区级)应急预案
Ⅲ级(地区/市级)应急预案
Ⅵ级(省级)应急预案
Ⅴ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政府预案,包括Ⅱ、 Ⅲ、 Ⅵ 、 Ⅴ 级预案,涉及危险范围较广,事故后果较严重,只有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甚至跨省区)才可能把事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公司在2007年下发了“晋电建一安字〔2007〕18号”文----关于印发公司《突发性事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根据公司自身实际将突发性事件(事故)分为专业分公司级(I级)、项目部级(Ⅱ级)和公司级(Ⅲ级)三级。主要针对工程现场可能出现的坍塌事故(基坑作业、模板安装拆除作业)、倾覆事故(脚手架搭拆、塔吊装拆作业)、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触电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高空坠落事故、火灾、施工中挖断水、电、通信光缆、煤气管道和食物中毒、传染疾病、自然灾害等多种常见的事故所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1、专业分公司级(I级):突发性事件(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分公司的范围之内(一般未遂事故或记录事故),现场专业分公司的应急队伍就可以控制解决的,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其它专业分公司。
2、项目部级(Ⅱ级):突发性事件(事故)影响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这样的事故需由项目部组织展开救援和控制工作,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本工程现场其它单位。
3、公司级(Ⅲ级):在公司本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司承建的工程现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项目部抢险抢救力量不足或不能独立完成救援,需由公司的力量控制解决的。
四、事故调查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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