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有着严格的要求,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标准。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85)
《包装储存图示标志》(GB191-85)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
《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TJ12463-88)
在这些标准中,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在法规上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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