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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

2008-06-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经营企业新建或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应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取得批准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设置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的通讯、报警装置,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称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核查登记。库存数量应定期检查。

  经营销售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对进货量、储存量、销售量如实记录,每天核对销售情况,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经营企业在专用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储存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分别一年、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储存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另外,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章受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法》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商店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买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对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应凭购买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才能出售。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经验明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才能销售。

  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除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