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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2008-06-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提出了明确规定:

  (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3)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此外,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员工公开,教育员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须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2)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标识、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3)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需要将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并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加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4)对工作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时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5)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防、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代替品;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采用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6)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对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