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害物品和有毒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八大类。
1.爆炸品
爆炸品是指在受热、撞击等外界作用下,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而发生爆炸的物品;还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以及仅产生热、光、音响、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爆炸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以下5类:
(1)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2)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3)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危险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4)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5)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是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其状态条件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
(1)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50℃、而蒸气压大于294 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2)温度在21.1℃和54.4℃、压力分别大于275 kPa和715 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蒸气压大于275 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气体。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按其物理性能可分为易燃气体、不燃气体、有毒气体3类。
3.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易燃液体按其闪点分为3类:
(1)闪点低于-18℃的低闪点液体;
(2)闪点在-18℃和23℃之间的中闪点液体;
(3)闪点在23℃和61℃之间的高闪点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1)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固体。
(2)自燃物品是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被氧化、能放出热量自行燃烧的物品。
(3)遇湿易燃物品是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要火源即能燃烧或爆炸。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1)氧化剂是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释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氧化剂还包括无机过氧化物。氧化剂本身不燃烧,但由于富氧可以助燃,能够强化可燃物的燃烧。
(2)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分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本身易燃、易爆、易分解,对热、振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6.有害物品和有毒感染性物品
有害物品和有毒感染性物品是指进入肌体并累积到一定量后能与体液或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病变,乃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7.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000 Bq•kg-1的物品。
8.腐蚀品
腐蚀品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对金属等物品亦能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即与皮肤接触在4 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年平均腐蚀速率超过6.25 mm的固体或液体。腐蚀品按化学性质可分为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及其他腐蚀品3类。
二、化学物质的危险性
化学物质危险参考前欧共体危险品分类可划分为物理危险、生物危险和环境危险3个类别。
1.物理危险
(1)爆炸性危险
爆炸性是指物质或制剂在明火影响下或是对震动或摩擦比二硝基苯更敏感会产生爆炸。该定义取自危险物品运输的国际标准,用二硝基苯作为标准参考基础。迅速而又缺乏控制的能量释放会产生爆炸。释放的能量形式一般是热、光、声和机械振动等。化工爆炸的能源最常见的是化学反应,但是机械能或原子核能的释放也会引起爆炸。
任何易燃的粉尘、蒸气或气体与空气或其他助燃剂混合,在适当条件下点火都会产生爆炸。能引起爆炸的可燃物质有:可燃固体,包括一些金属的粉尘;易燃液体的蒸气;易燃气体。可燃物质爆炸的三个要素是:可燃物质;空气或任何其他助燃剂;火源或高于着火点的温度。
(2)氧化性危险
氧化性是指物质或制剂与其他物质,特别是易燃物质接触产生强放热反应。氧化性物质依据其作用可分为中性的,如臭氧、氧化铅、硝基甲苯等;碱性的,如高锰酸钾、氧等;酸性的,如氯酸、硝酸、硫酸等三种类别。
绝大多数氧化剂都是高毒性化合物。按照其生物作用,有些可称为刺激性气体,如硫酸、氯酸烟雾和过氧化氢等,甚至是窒息性气体,如硝酸烟雾、氯气等。所有刺激性气体,尽管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不同,直接接触一般都能引起细胞组织表层的炎症。其中一些,如硫酸、硝酸和氟气,可以造成皮肤和黏膜的灼伤;另外一些,如过氧化氢,可以引起皮炎。含有铬、锰和铅的氧化性化合物具有特殊的危险,例如,铬(Ⅵ)化合物长期吸人会导致肺癌,锰化合物可以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和肺部的严重疾患。
作为氧源的氧化性物质具有助燃作用,而且会增加燃烧强度。由于氧化反应的放热特征,反应热会使接触物质过热,而且各种反应副产物往往比氧化剂本身更具毒性。
(3)易燃性危险
易燃性危险可以细分为极度易燃性、高度易燃性和易燃性三个危险类别。
极度易燃性是指闪点低于0℃、沸点低于或等于35℃的物质或制剂具有的特征。例如,乙醚、甲酸乙酯、乙醛就属于这个类别。能满足上述界定的还有其他许多物质,如氢气、甲烷、乙烷、乙烯、丙烯、一氧化碳、环氧乙烷、液化石油气,以及在环境温度下为气态、可形成较宽爆炸极限范围的气体—空气混合物的石油化工产品。
高度易燃性是指无需能量,与常温空气接触就能变热起火的物质或制剂具有的特征。这个危险类别包括与火源短暂接触就能起火,火源移去后仍能继续燃烧的固体物质或制剂;闪点低于21℃的液体物质或制剂;通常压力下空气中的易燃气体。氢化合物、烷基铝、磷以及多种溶剂都属于这个类别。
易燃性是指闪点在21~55℃的液体物质或制剂具有的特征。这个类别包括大多数溶剂和许多石油馏分。
2.生物危险
(1)毒性危险
毒性危险可造成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致死,应用试验动物的半致死剂量表征。毒性反应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质与生物系统接受部位反应生成的化学键类型。对毒性反应起重要作用的化学键的基本类型是共价键、离子键和氢键,还有van der Waals 力。
有机化合物的毒性与其成分、结构和性质有密切关系是人们早已熟知的事实。例如卤素原子引入有机分子几乎总是伴随着有机物毒性的增加,多键的引入也会增加物质的毒性作用。硝基、亚硝基或氨基官能团引入分子会剧烈改变化合物的毒性,而羰基的存在或乙酰化则会降低化合物的毒性。
(2)腐蚀性和刺激性危险
腐蚀性物质既不代表有共同的结构、化学或反应特征的化学物质的特定种类,也不代表有共同用途的一类物质,而是类属能够严重损伤活性细胞组织的一类物质。一般腐蚀性物质除具有生物危险外,还能损伤金属、木材等其他物质。
在化工中最具代表性的腐蚀性物质有:酸和酸酐;碱;卤素和含卤盐;卤代烃、卤代有机酸、酯和盐;以及不属于以上四类中任何一类的其他腐蚀性物质,如多硫化氢、2-氯-苯甲醛、肼和过氧化氢等。
刺激性是指物质和制剂与皮肤或黏膜直接、长期或重复接触会引起炎症。由上述刺激性界定可见,刺激性的作用对象不包括无生物。
虽然腐蚀性作用常引起深层损伤结果,而刺激性一般只有浅表特征,但两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线。
(3)致癌性和致变性危险
致癌性是指一些物质或制剂,通过呼吸、饮食或皮肤注射进入人体会诱发癌症或增加癌变危险。1978年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制定的一份文件宣布有26种物质被确认具有致癌性质。随后又有22种物质经动物试验被确认能诱发癌变。
在致癌物质领域,由于目前人们对癌变的机理还不甚了解,还不足以建立起符合科学论证的管理网络。但是对于物质的总毒性,却可以测出一个浓度水平,在此浓度水平之下,物质不再显示出致癌作用。对于有些致癌物质,已经有了剂量—反应的曲线图。这意味着对于所有致癌物质,都有一个足够低但是非零的浓度水平,在此浓度水平之下,有机体的防护机制不允许致癌物质发挥作用。另外,动物试验结果与对人体作用之间的换算目前在科学上还未解决。
致变性是指一些物质或制剂可以诱发生物活性。对于具体物质诱发的生物活性的类型,如细胞的、细菌的、酵母的或更复杂有机体的生物活性,目前还无法确定。致变性又称变异性。受其影响的如果是人或动物的生殖细胞,受害个体的正常功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如果是躯体细胞,则会诱发癌变。前者称为生物变异,可传至后代;后者称为躯体变异,只影响受害个体的一生。
3.环境危险
化工有关的环境危险主要是水质污染和空气污染,是指物质或制剂在水和空气中的浓度超过正常量,进而危害人或动物的健康以及植物的生长。
环境危险是一个不易确定的综合概念。环境危险往往是物理化学危险和生物危险的聚结,并通过生物和非生物降解达到平衡。为了评价化学物质对环境的危险,必须进行全面评估,考虑化学物质的固有危险及其处理量,化学物质的最终去向及其散落人环境的程度,化学物质分解产物的性质及其所具有的新陈代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