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在指定的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码头、车站装卸。
2.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品时,事先应严密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起运。
3.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至码头、车站后,应该迅速处理。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或船舱、机舱内。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应和其他可燃物资或铜、铁器材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应该有防水措施。
5.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特别是氯酸钠等强氧化剂的车厢、船舱、机舱,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地板。
6.装卸过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厢、船舱、机舱、码头、车站,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物。
7.搬运易燃易爆化学品,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8.载客的车厢、船只和飞机,不得同时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的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品,或者将易燃易爆化学品装在行李、包裹内托运。
9.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船,不要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照明;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得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及人口稠密的地区。
10.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确标志。承运前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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