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③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④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②民用爆破器材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l%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①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
a.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130089 1998)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b.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1998)的要求;
c.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e.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1998)的要求;
f.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
a.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b.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要求;
c.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d.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e.A1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f.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g.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h.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 m。;
i.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J.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k.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l.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m.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n.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0.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p.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q.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7)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②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⑧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8)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①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③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④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10)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如:《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1998)、《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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