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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和使用易燃物品时有何安全要求?

2010-01-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制造和使用易燃物品时,应重视安全工作,一般要注意以下方面:

  (1)在制造、使用易燃物品的建筑物内,电气设备应为防爆的。电气装置、电热设备、电线、保险装置等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不得由于这些电气装置着火而引发易燃物品燃烧。这类建筑物一般不得少于两个出入口,门窗要向外开。

  (2)车间、实验室内存放易燃物品的量不得超过一昼夜的用量,不得放在过道上,也不得靠近热源及受日光暴晒。

  (3)制造和使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时,禁止使用明火蒸馏或加热,应使用水浴或蒸汽浴。使用油浴时,不得用玻璃器皿作浴锅;操作中应经常测量油浴的温度,不得让油温接近闪点。

  (4)各种易燃、可烦燥气体液体的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的现象,检查漏气时使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验。气体钢瓶不得放在热源附近,或在日光下暴晒,使用氧气时禁止与油脂接触。

  (5)强氧化剂能分解放出氧、加热、磨擦、捣碎这类物质时,不得与可燃物质接触、混合。经易燃液体浸渍过的物品,不得放在烘箱内烘烤。

  (6)易燃物品的残渣(如钠、白磷、二硫化碳等)不准倒入垃圾箱内和污水池、下水道内,应旋转在密闭的容器内或妥善处理。粘有油脂的抹布、棉丝、纸张,应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扔乱放,防止自燃。

  (7)生产或实验结束后,要将工作场所收拾干净,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的阀门,清查危险物品并封存好,清洗用过的容器,断绝电源,关好窗户,经详细检查确保安全时,方可离去。

  (8)制造、使用易燃物品的车间、化验室,应为耐火程度较高的建筑物,一般不得少于两个出入口,门窗向外开。在建筑物内外适宜的地方旋转灭火工具,如四氯化碳、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和沙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