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许可证颁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登记注册: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国家标准(GB/18265-2000)关于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规定
(1) 经营场所
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建筑物应符合GBJ16的要求。
(2) 储存设施
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将危险化学品存在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3)零售业务的店面
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4.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2)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
(3)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
(4)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
(5)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6.零售业务
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3)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悬挂明显标志。
7.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9.剧毒品的经营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申领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品要设专人。
(2)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要达到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的条件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3)剧毒化学品的销售规定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剧毒品的发运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为此,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的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3)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个人不得购买除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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