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化学品包装与贮运
危险化学品由于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特性,在包装、运输、贮存过程中,如处理不当,非常容易造成事故,轻则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污染环境。随着化学品产量的增加,使用范围的扩大,化学品由于包装、运输、贮存不当而发生的事故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安全贮运,我国在包装、运输和贮存方面制订了相应的标准和法规。
1、危险化学品包装
工业产品的包装是现代工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种产品从生产到使用者手中,一般经过多次装卸、贮存、运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品将受到无数次碰撞、跌落、冲击和振动。一个好的包装,在这个过程中,将会很好地保护产品,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破坏,使产品安全地到达用户手中。这一点对于危险化学品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各部门、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越来越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不断改进,开发新型包装材料,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质量不断提高,并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相关标准。
1.1 GBl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危险品包装,把危险品包装中涉及共性的问题统一起来,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标准根据危险品的特性和包装强度,把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类: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该标准同时规定了危险品包装的四种试验方法,即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气压试验。标准中规定的四项试验方法的强度值都高于其他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度值,这主要是基于危险品的危险特性考虑的。
1.2 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该标准是包装通用标难,它规定了运输包装件上提醒贮运人员注意的一些图示符号。如:防雨、防晒、易碎等。
1.3 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该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图示标志的类别、名称、尺寸和颜色,共有危险品标志图形21种、19个。
2、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安全贮存是危险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贮存不好,就会造成重大事故。如深圳清水河仓库爆炸事故,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贮存的管理,国家标准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对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做了详细的规定。
2.1 贮存的基本要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三点: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化学危险品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危险化学品的露天堆放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等用电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安装避雷设备;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调节温湿度,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静电措施,还要注意防火。
2.2 贮存安排及贮存限量
贮存方式分露天贮存、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国家标准规定了不同单位面积的最大贮存限量和垛距。
隔离贮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隔开贮存是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分离贮存是指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遇火、热、潮湿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
爆炸类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贮存在远离城镇的专库中,并与固定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距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必须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于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和接近酸类物质;腐蚀性物品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2.3 贮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入库要检验,贮存期间应定期养护,控制贮存场所的温湿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检查,验收、登记后方可入库,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轻装轻卸,操作人员也应注意防护。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消防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喷淋系统。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装卸人员也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消防人员除了应具有一般消防知识外,还应进行专门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
2.4 危险化学品安全贮存的具体作法
危险品库工作人员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操作程序工作,以消除贮存中的事故隐患:
——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清楚品名、编号、化学分子式、物理化学性质;
——进行入库验收,检查其包装有无水湿、雨淋或沾染其他物品,封口是否严密,有无破损漏撒;
——检查危险化学品与本身品质有无改变,必要时,应抽样检查,并做好记录;
——入库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包装方式选择适当的码垛方式;
——危险品库保管员除执行班前班后和风、雨、雪的前、中、后的安全检查外,还必须每3个月对库存危险品检查一次;
——保管员必须每日检查并记录仓库温湿度,如达不到要求,采取通风或降潮措施;
——在危险品库工作,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磨擦、震动;验收、质量检查、开封包装必须在远离库房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现场必须有专人指导,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危险品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种危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有关部门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和管理办法,如铁道部制订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铁路危规),公安部颁布的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GBl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国家标准。
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限使用蓬车(包括毒品专用车)装运,整车发送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必须使用毒品专用车。爆炸品(爆炸品保险箱除外)、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品应选用木底蓬车装运。
危险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
同一车辆内,不得装运互为禁忌的危险品,也就是互相能引起化学反应,产生爆炸、火灾、放出有毒气体等的危险品,不得装在一辆车中运输。
放射性物品运输必须遵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如铁路运输必须有铁路卫生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检查证明书”、“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准运证”必须具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证,还要有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其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标志是否明显;
——装卸轻拿轻放,防止任何碰撞、拖拉和倾倒;
——车辆有危险品标志;
——不得混合装运;
——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禁止在阴雨天运输;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