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化学事故的预防与控制
第一节 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组织机构
健全的组织机构是预防和控制化学事故及其所造成的影响的组织保证。如果企业或地方有一套务实的组织系统,有一批精干而又训练有素的救援队伍,一旦发生事故,就能做到召之即来,战之能胜。救援组织及时出现在事故现场,不仅能“救民于水火”,而且能把事故及其灾害的后果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1.国外救援机构
由于各国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学工业发展不平衡,危害控制系统或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模式不尽相同,其名称各异,但任务和目标却大同小异。
①由政府直接指挥的组织构构,例如,美国的化学品运输急救中心(CTEC),英国和阿根廷的国家化学救援中心(NCEC)和法国的国家应答中心等。其主要任务是指挥、协调化学事故的救护,提供物质支援、各种信息和后勤保障。
②由国家武装部队或民间防空组织建立的防灾组织。
③由地方当局建立的专门组织,如美国芝加哥城1953年建立的中毒控制中心(PCC),相继世界各大城市如英国的伦敦、法国的巴黎、日本的东京等地,都建立了类似的中心。
④世界劳工组织(ILO)1993年6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 80届国家劳工局理事会上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简称174公约),强调了建立组织机构的重要性。Assefa Bequele博士著的《亚洲重大工业事故预防指南》一书中,比较详细描述了建立组织机构的目的、意义,并推荐了国外重大危害控制系统组织机构模式见下图。
国外重大危害控制系统组织机构
2.国内救援机构
中国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多由国家和地方当局临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总的说来,应急救援工作起步较早,但未形成国家统一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的、统一的、系统的组织形式。目前,各种形式的救援机构并存。
①由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或处理化学事故的救援任务,主要是负责医疗救护工作。
②大中城市的红十字急救中心,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青岛等城市急救中心(站),主要负责常见急症的现场救治,如遇重大化学事故成社会性灾害,也发挥辅助作用。
③工业部门组建的救援组织。1986年11月24日化工部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患者的抢救,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发布了《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使用、贮存有毒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同时,还规定了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的企业,可成立救护队;有毒的车间应成立救护组等。
“八五”期间,继上海市成立了第一个“化工部南方急性中毒应急救援中心”之后,化工部还要在湖南、四川、山东、吉林、辽宁等省的化工中心城市成立应急救援中心,使之成为网络系统。
④地方人民防空部门组织的化学救援组织,如上海市、淄博市成立的“化救”机构。
二、人员职责
1.国家政策、法规
我国是《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的签字国,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公约,千方百计地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工人和居民的健康,制订了一系列的国家和地方法规、条例,其中主要有以下四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六条都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 4月 14日化工部发布)在总则中规定“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4)《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1986年 11月24日化工部发布)这个规定更为明确、详尽地规定了急性中毒抢救的措施,要求和预防办法。
2.主管当局(决策层)的责任
①根据国家法规、现状和惯例,与主管有关部门、企业(雇主)和工会组织协商,制订和实施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免受化学事故危害的国家政策。
②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理办法。
③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审定重大危害设置,并对其工艺、设计、制造和危害物质进行监察和评估。
④有权终止有隐患的重大设置的作业或下令停产整顿。
⑤对重大危害设置(包括化学危险物质等)项目的选址、建设进行审查,坚持“三同时”的原则,注意危害设置与居民及公共设施隔离。
⑥批准并协助地区或企业(集团)公司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⑦发生事故时,向有关传媒发布新闻;当事故跨越国界时,及时向有关国家提供信息和资料,以利国际间合作,安排救援工作。
3.主管部门(执行层)的责任
①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企业法人(雇主)管理和推动安全卫生技术。
②组织编写或修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制度和安全报告,制订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
③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对各类员工开展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并定期考核。
④对重大危害设置和化学危险品进行登记、注册,参加对安全装置的检验监督。
⑤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重大危害设置、化学危险品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⑥综合分析研究生产中的安全卫生问题,及时向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当局反应情况,及时改进措施。
⑦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与事故报告、安全报告等文件的起草及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⑧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监测并监督实施。
4.企业法人(雇主)的责任
①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国际标准,识别所管辖的重大危害设置和化学物质。
②将其识别或决定的重大危害设置和化学危险物质的临界量(Threshold quantity)向主管当局报告;当重大危害设置永久关闭(停产)之前,也应向主管当局报告。
③对重大危害设置的安排,制订控制危害的条例,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危害的识别与分析及风险评估。
b.对设置的设计、安全系统、建筑和化学品的选用、储运 和维修等进行监察。
c.对职工进行培训与指导,提供必须的保障,如安全装备、工作人员配备标准、工作时间、职责的界定及外用合同工的管理等组织措施。
d.制定应急计划及控制重大事故后果的措施。
e.收集信息及分析事故和准事故的措施,同工人及其代表讨论,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办法。
④根据③的要求,编写安全报告,并定期检查,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并上报主管当局。
⑤企业法人或雇主须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当局提供一份详细的事故报告,阐明事故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影响和采取的行动,并提出改进措施和预防再发生的详细建议。
5.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有充分和适当地得知同重大危害设置有关的各种危害及其可能发生后果的权利。
②有了解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命令、指示和建议的权利。
③有了解和参与讨论编写“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和程序”和“事故报告”等的权利。
④有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
⑤工人在培训和操作经验的基础上,有正当理由认为重大事故将要发生时,有权采取纠正行动,必要时,可中断活动。在采取行动前后,立即通知上级并发出警报。
⑥发生重大危害时,有权向主管当局或企业领导通报这些危害,并提出建议。
(2)义务
①遵守国家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控制重大危害事故的预防。
②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遵守纪律,认真记录。
③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等。
④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遵守一切应急程序,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或发出警报。
6.专家(技术顾问)组责任
①专家或技术顾问由主管当局或安全卫生技术协会提名,经评议产生。其成员包括从事安全、卫生、环保、化工、设计、设备、工会组织和大专院校等部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可从熟悉化工状况和职业安全卫生的监察人员中招聘。
②专家组的责任如下:
a.对化学事故、重大危害控制系统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咨询和专业讲座。
b.对化学有害物质、重大危害控制系统进行评价。
c.协助建立重大危害设置,主要化学毒物数据库,并向国内外用户提供咨询和应答。
d.参与国家主管当局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监察和对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e.事故调查结束,要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事故单位。
三、应急救援中心
1.组织与领导
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地区或企业(集团)公司协商组建“应急救援中心”。该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协调 和调动。日常工作则由所隶属的地区或企业(集团)公司领导。
2.组织与分工
理想的、功能完全的应急救援中心应设置以下部分。
(1)办公室
①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②接受上级指示,收集并分析化工事故信息,建立档案,并承担业务咨询工作。
③定期对外发布信息、交流经验。
④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或组织演习。
(2)工程抢险队(组)
由熟悉重大危害设置和化工工艺专业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①发生事故时,立即进入现场,尽快排除危险源,同时要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扩散。
②迅速修复或更换已破损的设备、仪表等装置,为恢复生产做准备。
③负责火灾的扑救、有毒化学物质的洗消和处理。
④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⑤协助保安人员维持秩序、疏散人员和救助伤员。
(3)医疗救护队(组)
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医务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①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中毒和伤员的抢救和搜寻工作。
②负责对中毒和伤员的救护、包扎、诊治和人工呼吸等现场急救。
③经初步抢救后,对伤病员进行分类、观察,采取进一步治疗措施。
④重症患者,负责向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转送。
⑤负责对死亡者的尸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