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2011-08-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托运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和邮寄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有四条:

  ①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③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为了更好地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规范托运人的业务行为,铁道部公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运[2002]20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托运人资质认证制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资质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委托铁路局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将本规定有关文件资料报发送站所在铁路分局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铁路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批准的《资质证书》确认号以电报形式批复铁路局,由铁路局发放《资质证书》。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②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③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④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铁路局发放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托运人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时,须出具《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铁路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登记《资质证书》确认号、经办人身份证号和业务培训合格证号,并承诺对其向铁路提供的文件、有关货物资料及收货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符合《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

  (2)剧毒化学品运输特别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品的运输进行了专项的规定:

  ①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③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④铁路发送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2]21号)执行:

  (a)必须在铁道部批准的剧毒品办理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b)剧毒品仅限采用毒品专用车、企业自备车和企业自备集装箱运输;

  (c)必须配备2名以上押运人员;

  (d)填写运单一律使用黄色纸张印刷,并在纸张上印有骷髅图案;

  (e)铁道运输局负责全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工作;

  (f)铁路不办理剧毒品的零担发送业务。

  ⑤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清刷干净。

  (3)运输工具的要求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及其配载的槽罐、容器,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①运输车辆

  (a)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

  ⅰ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ⅱ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阻灭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ⅲ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ⅳ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b)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槽罐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c)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拖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

  (d)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②槽罐及其他容器

  (a)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b)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c)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d)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4)行车路线

  ①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③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其他

  ①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②易燃品闪点在28℃以下,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

  ③各种装卸机械、工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械和工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④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他运输工具。

  ⑤性质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触,以及配装号或类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

  ⑥通过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国务院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